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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追民工血汗钱12年,株洲县法院有资产不执行!

2018-7-3 10:39:42发布27次查看
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适房公司)、株洲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湘02执26号。我公司与经适房公司与天泰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2017)湘0211执恢第7号〗在株洲县法院申请执行,我公司自2006年10月以来首查封经适房公司位于天台小区17栋3层楼商铺,2016年12月我公司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2017年8月31日第二次网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我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株洲县法院申请办理以资抵偿,直至2017年12月县法院才同意将天台小区第二层以流拍价交付我公司抵偿。2018年2月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将第三层裁定给天宝公司后,经适房公司提出异议,中院通过听证后,下达(2018)湘02执异15号裁定,对天宝公司的抵偿裁定撤销,其理由是天宝公司向经适房公司主张的债权缺乏法律依据。至目前为止,我公司现有320多万元债权未得到实现,经适房公司可供执行的流拍资产997万元,流拍后已历时9个多月,我公司多次向县法院申请将天台小区17栋第一层抵偿给我公司,而县法院以需经株洲中院同意才能办理为由拒绝办理,我公司认为株洲县法院院此举实属违法,其理由如下:
1、我公司于2006年10月首查封天台小区17栋三层楼的资产,并一直延续查封至今,而天宝公司于2016年才对上述资产进行轮后查封,我公司债权为工程款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公司推动对首查封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天宝公司与我公司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为此我公司理应先于天宝公司受偿,中院无权要求我公司必须与天宝公司同步共同受偿,更何况天宝公司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本没有明确金钱给付内容。株洲县法院按法律规定自主处置经适房公司资产理应无需中院同意,完全是一种自主执行行为。
2、株洲中院向株洲县法院所发函告要求县法院对经适房公司资产暂不分配,株洲中院是以职权干预我公司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想将天宝公司无明确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与我公司合法执行案一起捆绑执行,达到掩饰天宝公司执行案无执行法律依据的真象,这种行为实属非法,难道我国施法宗旨是“权大于法”?株洲县法院对于这种行为盲目随从,官官相互,退一万步讲株洲县院也不能因株洲中院的内部工作函而拖延我公司合法案件的执行,必竟内部工作函并非可供执行法律文书。以内部工作函为由拖延执行,终究其过错方是在株洲市中院还是在株洲县法院呢?
3、株洲中院认为天宝公司对(2018)湘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了复议,复议结果下来后,如维持中院审判结果,中院才向县法院函告同意我公司对经适房公司余下资产的处置。(2018)湘02执恢10号裁定是基于(200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结果,是解决天宝公司与经适房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与我公司的执行案件无关,(2018)湘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结果与我公司对经适房公司资产处置无关联,天宝公司与经适房公司因债权债务不明确产生的纠纷与我公司毫无任何关系,再退一万步讲,如果我公司要求抵偿第三楼,法院要求复议后才明确还能理解,但我公司申请对天台小区17栋一楼抵偿并无不当。
4、目前全国上下各级法院推行“解决执行难”的行动进行得如火如荼,而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资产却历时12年未能执行,后来历尽艰难险阻推动到资产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现又历时9个月却不能办理以资抵债,实属逆流之举,法院居然知法违法。
被执行人有资产却历时12年未能执行,我公司主张的债权绝大部分为民工工资,其中包括三十多位民工10多年前的血汗钱,民工已沉积了十多年积怨,现绝大部分民工已失去劳动能力,都迫切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该案了结,将自已的血汗钱领回家养老。有许多民工来不及享用自已的血汗钱,已匆匆离开人世,我们只能向他们道一声“安息吧!工友们,通过法院追债之路实在太艰难”,对还在世的工友们说一声“保重吧,工友们,希望你们有生之年能用上自已辛苦所得的血汗钱”。
网友包工头:
您好!您在红网百姓呼声发表的“苦追民工血汗钱12年,株洲县法院有资产不执行!”一帖中所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与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适房公司)、株洲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进行1、株洲县法院太不负责任,回复中第一条说天宝公司与经适房公司、天泰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31日第二次流拍,应该是株洲德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宝公司,县法院回复主体都搞错,是固意混淆掩人耳目,还是你心中只有天宝公司?天宝公司申请执行法院是株洲中院而非你株洲县法院!贵院申请方才是我方,拜托贵院正视我方的存在! 2、我方从未就分配经适房公司资产与天宝公司单独签订过协议,我方与天宝公司同为经适房公司债权人,经适房资产由我方申请首查封,处置中由县法院推动,评估费用12万元由我方垫付,二拍流拍后却要求我方与天宝公司协议分配,并且县法院不主导分配,却转由株洲中院主导分配,请问执行分配是以权为依据还是以法为依据? 3、株洲中院裁定三楼给天宝公司,经适房公司提异议后又裁定撤销,天宝公司与经适房公司一案连执行资产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凭什么去执行经适房公司资产?凭什么要绑架我公司的合法执行?天宝公司与经适房公司债权债务不明确与我方有何干?绑架我方合法执行能掩饰弥补天宝公司执行案的执行依据缺陷?天宝公司就是否能抵偿三楼结果不明提出复议,其复议结果与我方何干,我方要求抵偿一楼与复议结果何干? 4、法院应按法律保护合法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违法保护个别人的利益。
2018-06-11 1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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