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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检察院关于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问题

2018-7-3 8:15:02发布27次查看
五千年文化,亘古奇冤,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我叫吴国庆,自收到株洲检察院关于不支持监督申请之后,就此我迫不得已结束了我近四年来艰难的打官司的历程,对司法部门少数人沆瀣一气,官官相护很是不满。
其一,这判决裁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具有本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之情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损害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另外,关于不合理的的低价,即是,合同法解释2中第1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0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当地交易的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的物价部门指导或者市场交易,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认。转让价格不到价格不到交易市场的70%的一般可是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检察院的裁定书,不符合规定。太过草率,没有为民做主。没有主持公道与正义,现在我们投资施工的项目尚得不到投资的百分之四十或者百分之十,难道还不是不合理低价吗?。二,甲方与施工方合同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厂方还需要下浮一事,明显就是故意为之,有诈骗嫌疑。而且业主方还需要下浮百分之五十一点多,,甲方还需要收取百分之三十。况且单价还很低。低到尚且不能保证成本价格。法官就是不追究甲方责任。
  第二,结算方式严重偏颇。就延长涵洞而言,其中就有延长涵洞工程钢筋,还有缺失钢筋补偿款,怎么就一概而论,混为一谈。其中的编制说明【业主方】第二页顶上一句,就有,施工时临时增加【0.452-0.361】x255.5米=23.68吨。增加涵长74.68米钢筋用量33吨。【其中也包括了增加钢筋74.68米x0.091吨=6.80吨,所以补偿钢筋应该是30.45吨,才是正确的。我买钢筋,我出钱,怎么到这儿,就把我的钱给判没有了呢?判决书上有,但是最后没有给钱,我欠甲方钱了,没有。这是什么道理?而且法院给出的涵洞价格比原每米亏损1000元还多亏损了690元每米。再说了在结算表中延长涵部分业主只给结算的只有69.66米,其余多出来的30多吨钢筋也不翼而飞。检察官也没有发现,这个部分还缺失了全部的混泥土高达十几万元,这也是施工方的责任?我们与甲方的合同没有效力了?法官凡对甲方有利的坚决支持,凡对乙方有利的坚决不予支持。这就是法律,是富人的法律吧。整个工程缺失钢筋高达63吨。这些都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却得不到法院公平公正对待?区区30吨钢筋补偿还非得想方设法无声无息地给了甲方,而且在判决书中还给施工方画了一个大大的月饼予以施工方充饥。
钢筋调差本是甲方承诺,从电厂出示的证据表明,电厂在不断地提高了甲方的钢筋价格,从初始的3540元每吨【中标价格】提高高了5420元每吨再后来提高到了6550元一吨,而且这还是大部分的涵洞钢筋价格,所以业主方只给了60余吨钢筋的调差。我们做的工程270多吨钢筋中的一个小小的部分,近八万余元,还得和甲方3、7开。我们不同意3、7开,我们要求对方全额补偿。坚决要求甲方兑现自己的调差承诺,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没有证据?绝对不是,我们有完成日期,有钢筋总量,有业主方按月给出的钢筋价格,有元月的钢筋价格。为什么?为什么?我就怀疑这里面有权钱交易。这可是中国几千年文化,有史以来最最黑暗,最最荒谬的,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案情。自古就有农奴种地之说,‘东家吃米我吃糠。’至少还赚了糠吃。却如今却是东家吃肉喝血,敲骨吸髓,我却成了东家鱼肉。我割肉,我抽血,我被敲骨。更加离奇的是这里面司法法官成了富婆的刀俎,举刀的竟然是没了良心的法官大人。剥削也不会如此的地拼命地非弄死人不可?老板娘说,钱在我口袋里,不给就不给,你耐我何?
我已经年近花甲,来日无多,现在我不求不亏损,只求公道,老朽不幸跌倒在地,非但无人上前搀扶,还有人上前狠狠滴踹上几脚。而且还有中国司法的几脚。希望领导重视,还我一个公道公平。谢谢。
此致
敬礼
子民 吴国庆 跪呈 2017/ 年 6月 4日
还有许多证据材料没能一一例举,希望得到广大媒体和网友们的大力声援。株洲市司法腐败,不清明,不揭发不足以平民愤,但是权色法是否有交易,也没有实际证据,但是我实在不明白法官陈强为什么会如此偏袒被告富婆,我希望纪委严查。跪谢。
希望纪委还人民一个公道
2017-07-11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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