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湘0202行初1号案的原告银建文,该案于2017年5月10日14点30分在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公开审理,法庭内除合议庭组成人员外,有原告方一人,被告方三人;所有参加庭审人员每人一台笔记本电脑,电脑屏幕分别同时显示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及旁听席的四个画面,庭审从14点30分至16点30分,全程同步不间断录音录相。庭审结束时,我向审判长余岚递交《庭审录音录相、庭审记录复制申请书》,但至今该案审判长余岚对我申请复制一事没有作出回复。我多次要求查看庭审录相也被婉拒。
我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复制庭审笔录和同步录音录相,法院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复制。
今在此发帖,公开呼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复制庭审笔录和同步录音录相。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复制,就应当书面告知不允许的理由;希望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该呼吁作出回应。
2017-5-26
附件:
庭审录音录相、庭审记录复制
申请书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银建文是〔2017〕湘0202行初1号案原告。根据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向贵院申请复制〔2017〕湘0202行初1号案庭审录音录相一份,庭审记录一份。以上申请事项,请予允许。
谢谢!
申请人:银建文
2017年 5月10日。
法律依据:
1、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5月26日15时许,我在荷塘区法院323室找到审判长余岚,当我再次要求查看庭审录相时,余岚断然拒绝;当我要求复印庭审记录时,又被她推诿。如此法官,公正何在?
5月25日下午,我在荷塘区法院五楼,向该法院唐玲副院长反映行政审判庭余岚对我申请复制庭审笔录和同步录音录相一事没有作出回复;反映余岚开庭拒绝我参加旁听;唐玲副院长向我承诺,等她了解情况后,26日下午给我回复。可今下午我怎么也联系不上唐玲副院长,她告诉我的办公电话22511036。
2017年4月11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行初1号案原告银建文向该案审判长余岚提交了《庭审活动全程同步不间断录音录相申请书》,请求对〔2017〕湘0202行初1号案的支持老银,支持正义
2017-05-26 06:5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