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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控告宁乡县大成桥派出所包庇黑恶势力,纵容犯罪!

2018-1-18 14:32:29发布560次查看
强烈控告宁乡县大成桥派出所所长张永坚无视法纪,拖案不办,包庇黑恶势力,纵容犯罪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谭应武,43岁,中共党员,现任大成桥镇玉河村村主任。
2014年6月26日14时左右,由村代理支书陈凤鸣主持召开的环境卫生会议,会上,因我公正的批评负责主管环卫工作的支部委员胡命良工作上的失职时,胡与我发生争执,趁我不备,突然行凶打人。在场村干部立即上前强行将胡拉开,事情得已平息,但胡命良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立马电话纠集,他早有预谋的“死党“黑社会人员彭加群、陈亮先、邓友良等人随后冲进会议室,对我进行殴打致伤住院(法医伤残鉴定等详见附件)。报警后,大成桥派出所出警受理。这本是一件很易侦处的“团伙寻衅滋事案件,但在张永坚所长的主导下,迟迟不肯查办,强行协调,如果我坚持要追究胡命良的责任,就威胁也要将我拘留。为此,我就此事于7月13日,向上级各部门递交了,案情事实真相与寻求惩办行凶者的书面报告。并得到了市政法委、县纪委、县公安局及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批示对此事要求严肃处理,依法严惩行凶者。但在领导作出指示后,张永坚所长为了包庇胡命良等黑恶势力,对上歪曲事实、谎报瞒报案情,继续压案不办,并且知法犯法、威胁、恐吓受害人。
一、根据法律规定,凡行凶者致受害者轻微伤以上,依我国《刑法》规定,像这种黑恶势力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张永坚所长将行凶者胡命良等人从现场带回派出所后,并未深入调查了解事实真相也未对伤者伤情进行摸底,不作任何处理,擅自将行凶者放回,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二、案发至今已2个多月,伤者在没有得到任何医药费支付的情况下,张永坚所长不但没有对行凶者采取任何行动,反倒是恐吓、诱骗、协迫受害者,要求协调处理此案。为了达到该目的8月4日晚,张手执一张拘留告知书来到我家中,强迫我按他的指意协调处理此案,并扬言,如不服从,就要立即对我实行拘留。但他完全不顾对方是“团伙黑恶势力作案”行凶伤人的事实,反而认定为谭应武殴打他人,他这样歪曲事实,就是为了充当胡命良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三、8月25日,张永坚所长打电话给我,要求我前往派出所将我于7月14日在派出所出示的:“不同意调解处理,坚决要求依法惩办胡命良等人”的文字材料的内容及日期进行更改,对于张所长这个无理的要求,我断然拒绝。但事后,张永坚为了达到该目的乘我到镇政府办事之机,指派3名干警,开着一台民用车,想强行押我去派出所去修改材料内容和日期。
四、为了协迫我更改材料内容和日期,张永坚于9月3日,派2名干警将一张过期(7月21日签发)的传唤证复印件送达我家,并说我如果不去,就要强制执行,并威胁要对我进行严重处分。
我对张永坚的种种行为深感不解,难道作为受害者,被胡命良纠集黑恶势力将我打伤住院的情况下,张永坚为了包庇犯罪分子,强行协调,动不动就威胁我要对我进行拘留,导致我天天生活在恐吓之中,在大讲法治、大树党风的当今社会,派出所所长张永坚,身为一名执法者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所长特殊权力保护黑恶势力,无法无天,肆意妄为,为此我再次急切恳请上级领导,依照中央八项规定,派员我村实地调查,核实事情真相,伸张正义,依法查处胡命良等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对张永坚包庇黑恶势力,纵容违法犯罪,超越办案时限,压案不办,利用假文书威胁受害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强烈控告宁乡县大成桥派出所包庇黑恶势力,纵容犯罪!电话13617494268
呈报人:谭应武
2014年月日
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信访人及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谭应武,男,身份证号:430124197106025539,住大成桥镇玉河村二组,系该村村主任。电话:13617494268。
涉案人员:胡命良,男,身份证号:430124196707025417,住大成桥镇玉河村七组,系该村支部委员。
涉案人员:彭加群,男,身份证号:430124195611075511,住大成桥镇玉河村一组,系该村村民。
二、简要案情
经查:2014年06月26日14时许,宁乡县公安局大成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宁乡县大成桥镇玉河村村部内有人打架。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处警并展开相关调查。通过调查现场证人陈凤鸣(村支书)、李媛秀(村委成员)、刘建军(村委委员)、谭卫军(村委委员)及在场人员陈亮先等人,查明事情经过:2014年06月26日,宁乡县大成桥镇玉河村村干部在村部开会时,村主任谭应武因村上环境卫生问题与村委成员胡命良发生争吵,谭应武先拍桌子并用手指胡命良,胡即动手打谭。双方发生相互斗殴不久即被其他村干部劝开。随后谭应武在办公室内打砸烟灰缸等物品,胡命良在办公室外打电话,彭加群、陈亮先等人很快赶到村部。随后胡命良及彭加群、陈亮先冲进办公室,陈亮先被支部书记陈凤鸣挡住,胡命良及彭加群对谭应武进行殴打。谭应武与胡命良、彭加群在相互斗殴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学伤情鉴定,谭应武、彭加群为轻微伤,胡命良为一般性损伤。
三、大成桥派出所所做工作
经查,该案大成桥派出所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对该案调查取证后,将此案件向县局法制科进行审查,法制科审核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此案中双方均有过错,要求组织双方先行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再对双方均进行处罚。案发后,因谭应武既不承认其自身的过错,又愿意接受调解处理。大成桥派出所于2014年7月21日经批准对谭应武进行传唤证传唤和行政处罚告知,但谭应武不予理睬,始终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字。2014年09月16日,该所将谭应武和胡命良先后强制传唤至大成桥派出所,再次将县局法制科的处理意见告知他们,但谭应武还是不接受调解处理。该所才将此案件呈报县局法制科,县局根据相关法律,对谭应武依法裁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胡命良依法裁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二人随即被送至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涉案人员彭加群于09月26日传唤到案,经法制科审核,彭加群被依法裁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目前彭加群正在接受治安拘留。
四、有关投诉信中投诉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案件性质问题。经查证实,此案系村委干部内部矛盾所至,胡命良殴打投诉人也系投诉人先拍桌子并用手指胡命良,胡即动手打谭,同时,证据证明当时投诉人饮了不少酒,相互殴打中双方均有受伤。所以,此案不是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称“团伙寻衅滋事案件”、“黑恶势力”的案件。
(二)关于派出所拖案不办的问题。该案派出所接处警后就已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案情调查清楚后认为本案系村委干部内部矛盾所至,并双方均有责任,为减少事件影响,派出所与政府多方做协调工作,希望能依法进行调解处理,所以未及时作为行政案件上报处罚。
(三)关于传唤证和投诉人称“拘留告知书”等问题。该案受理后,派出所对该案展开相关调查,但投诉人一直不予理睬,拒绝到派出所,所以于7月21日经批准对其传唤证进行传唤,但投诉人一直不配合,致使该传唤证至9月4日才送达到投诉人手中,不存在此传唤证过期一说。投诉人称派出所张永坚所长拿“拘留告知书”到其家强迫按指意协调此案,如不服从就对其立即实行拘留。经查,当时系张所长到其家依法送达该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该案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呈报县局进行裁决处罚。
五、调查结论
综上,我局大成桥派出所在该案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依法受理了案件,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呈报县局依法依程序进行了处罚。经我局纪委、法制部门核查,该案的办案过程已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执法监督,所以大成桥派出所在办理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更没有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
宁乡县公安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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