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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州中院民四庭判决书偏袒一方

2018-7-1 12:27:05发布173次查看
尊敬的湖南省各省、市 、人大,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们:
您们好!
万般无奈,打搅了。我叫吴国庆,是株州中院民四庭{2015}终字355号判决书的受害者。接到株洲中院陈强法官寄来的的判决书,尤遇五雷击顶,血压骤升到两百以上,如此草率的结案,如此胡涂的结算。这不外乎草菅人命。我投资,我施工,我买材料,竟然得不到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还有些部分竟然只有百分之十。我也曾经向省高等法院提起过重审请求,也曾经向株洲中级检察院提出过监督申请,得到的是同样让人感到诧异,感到寒心失望的驳回,令人惊悚•真可能是我人穷送不起礼吧。也可能是人们口里常说的“官官相护吧。
糊涂不清醒陈强法官的一笔糊涂账,弄的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一屁股坐到了有钱人怀里一味的偏帮甲方,打压施工方。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及的事强制施工方接受。凡是对施工方有利的合同中有约定的也要想尽办法予以否定,凡是甲方不认账的都是以甲方马首是瞻,甲方可以不履行合同条款。可以毫无理由的鲸吞冰雪救灾款,而且乙方有多项证据的都不认同。不能说甲方不给就不给,你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希望陈强法官好好学习一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举证的】
1、甲方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是三七开{甲三,乙七}但还是将业主下浮的20万合同之中并不存在,为什么强制式的让乙方全部承担,结果结算时候,业主结算单价只有78元一个立方,实话说就是购买材料还欠缺,因为55元的片石和75元的碎石每立方的价格,购进来时是车上量方,经过人工下料,码平,经过机械碾压,几乎是两方石头可做一方基础。结果业主扣除了百分之五十多下浮点,甲方扣除了百分之三十,想想我们垫资出力,几乎血本无归,这还能让人活吗?
2、施工时临时决定每米增加91公斤钢筋,图纸中还缺失了大量的拉钩钢筋,支撑钢筋和爬梯钢筋,有许多的证据证明设计院的证明,业主会议纪要都证明了,连同施工时临时增加的结构域钢筋,总量高达六十三吨。但是,未将此项款项判决给乙方。陈强法官却却对此充耳不闻。
3、电厂结算之中增长涵计量中严重缺失混泥土数额达十几万元,有电厂结算证明为证。甲方负责签证计量,但是陈强法官不追究甲方责任,一股脑的把责任和后果堆在了施工方的施工方的头上,08年的开建的工程,08年年底完成,09年3月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了。电厂给五公司结算款有上千万元。但是五公司方就是不给结算。二百四五十万元工程款直到2014年才给到192万元。陈法官不知依据什么说是甲方超付了,判断甲方不支付违约款。
4、六千多元每米的涵洞发包给我们承做的单价只是3390元每米,08年建筑材料暴涨所,所有建筑材料,人工工资都是翻倍上涨的的,合同里有甲方材料调差承诺,法院却以数目不详予以拒绝。数量不详不是依据,图纸给出了每米的钢筋具体用量,还有双方认定所做涵洞的总长度为552.8米。还有电厂结算单上给出的按月钢筋调差价格。怎么就没有具体数量了?这就是法官在明显的偏袒甲方实证。
5、最最离奇的事情是在判决书上第十三页第二段中钢筋补偿一事中,明明二审都已判决给施工方的的钢筋补偿款186000元钱,竟然在总判决书中遗漏掉了,没有包含进去,导致总判决书与实际的判决不相符,无法收到判决款186000元。昏头昏脑的陈强法官在此把补偿钢筋和顺延增长涵洞钢筋混为一谈,其中增长涵钢筋69.66米x0.361吨每米【元承包时重量】=25.147吨。业主结算中的补偿钢筋应该是56.81吨-25.15吨=31.66吨。31.66x5240元每吨=165898元,但是法官虽然错把56.81吨全部当做补偿钢筋判决了,但是施工方没有得到一分钱,这钱不翼而飞。我不明白,判给我的钱哪去了?因为我没有欠老板一米的量,而且还多做了21.8米。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正确的理由。因为整个工程,都是施工方自己垫资,既然甲方可以谁主张谁得益,那么施工方自己垫资购买钢筋,还非得要和甲方三七开呢?而且分文未有到账。这是业主方给出的钢筋补偿款呀。法官既没有追究甲方报量时缺报混泥土十几万元的责任,还硬是把所有责任和损失一股脑的强加给乙方,而且每米涵洞也不是按顺延承包价格3390元予以补给,只给2700多元了,说实在话那年头【08年】建材暴涨,钢材单价6000多,每米半吨,还需加工,这个钱就是购买钢筋都不够。比原就每米亏损1000元的合同价还加了690元每米的亏欠,法官是不懂法律,还是抑或有别的原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之情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损害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6、我们所做工程由于建筑材料暴涨,而且甲方拒绝履行合同建材调差约定,甲方与电厂签订合同需下浮20万,业主说这是从甲方两千两百万工程款中扣除的,不会从你这个总共才20多万的工程款里扣除。这事和我们有关系吗?基础抛石挤瘀,78元每立方,其实也不足材料钱,施工方投资三十万总共才做出23万元的量,甲方要分百分之三十,业主要下浮二十万即百分之五十多,施工方还剩下总投资的百分之十都没有了,这等盘剥,可能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还让施工方活吗???甲方与业主合同之约,需下浮20万。甲方并未告知施工方,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中并无只字片语,是甲方怕施工方不会接受,不会做,才使用这种下三滥的欺诈手段。完工六年后才结算时告知。这其实就是合同诈骗。不知陈强法官举刀之手,是如何砍得下去的。搞得施工方基本血本无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电厂实际结算金额3 ;7开,是有欺诈性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2】中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的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的物价部门指导或者市场交易,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予以确认。转让价格不到交易市场价格70%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更何况我们施工队承做的工程均低至30%,甚至还有不到投资的百分之十。是法官看不懂法律?亦或是这些法律在法官眼里已经是被废弃条例还是有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我不懂,记得那时候陈强法官对我说;你应该没有亏。大概是揶揄我吧。我说你买了个价值100元的电子元件上我家修理电器,完事我给你两元钱,你赚了吗?你是干还是不干?但是法官知法犯法心态及手段是极其的卑劣,无耻,龌蹉的。而后,我申诉到湖南省高等法院,被莫须有驳回,听证时候法官让对方拿出几十万调解一下算了,我觉得高院法官到底水平高一些,也有了一丝希望。但是,去年年底我曾经托朋友向立案庭主管法官打听过,得到的回复据说是,年底了,案子多,驳回算了。然后,我申请株洲是检察院监督审理,亦被拒绝。我如今就好比一个跌倒在地上的老头,无人上前扶一把,还被人纷纷上前恶恨恨地踹上几脚。
历经三年的上诉无果,老板娘说‘钱在我口袋里,我不给就是不给,你奈我何’。如今看来的确如此,法富勾结,中院和株洲中检,省高等法院少数人沆瀣一气,官官相护,狼狈为奸,知法犯法。真是哭天抢地无人抚,我不服。我会尽我平生之力而为,我不相信国家960万平方公里之大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了。我不相信政府中会没有有像一个于成龙一样的好官,会为我说上几句好话的,还我一个公平,公正。这个工程已经让我负债累累,已经无家可归了。
如今,第一步,我把控诉书发至湖南省,市各级政府首脑,人大,各级纪检部门,厅,院长官,进行投诉。如果再无回复。第二步,我会向北京国家有关部门首脑投诉。再无回复,第三步,我会向全国各大网络媒体求助。把案情的所有资料发布到网络上,让全国老百姓评说,再无可能,我将把所有材料,译成英文转发到外国网站,最后一条,我已是风烛残年,羸弱多病,我只能拼上老命是走不归之路了。即便要逮捕我,我也得让世人知道我逮捕我的原因。过去农民种地常说;东家吃米我吃糠,如今我是老板吃肉我割肉,老板喝血我抽血。而且这肉这血还有司法一刀。总之一条,希望领导会重视,会体恤一个老百姓被恶毒老板抽筋剥骨地盘剥的心酸。呼吁社会还我一个公道。我乞求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青天大老爷伸一援手,掺扶我一把。感激不尽,唯有结草衔环以报。
草民 吴国庆 伏乞
手机号 18390286688
身份证号 43022319510901***5
2017/5/23
株州中院陈强法官爱偏帮富婆,我的一场官司我原告被害的倾家荡产,一个两百余万的工程,被判后,颗粒无收还亏损九十几万。我们垫资我们出力拿到了总工程的百分之四十不到,计量部分更是少的出奇,就是百分之十几。
央央中国五千年文化历史,来没有出现过如此盘剥。出钱的只得投资款的百分之世道到百分之四十,老板得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六十,天理难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法官举刀,斩尽杀绝。
2017-06-11 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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