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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城南实小新校区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

2018-7-1 9:42:48发布71次查看
小孩在宁乡城南实小新校区,在正常学习时间,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事故,意外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
网友1344231036: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8年5月4日,实验小学(新校区)六年级186班组织学生进行毕业照和毕业视频拍摄,在拍摄间隙,该班学生艾锦明(男,2005年9月3日出生,现年13岁)擅自脱离学生休息区,搬出凳子放在篮球架下,站在凳子上起跳摸高(摸篮球圈),在起跳落下时没有站稳,摔倒在地,造成右手手臂骨折。事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他送往宁乡市中医院救治,现其伤情正在恢复中,并已返校上课。
就您在红网发帖质疑“学校是否应该就此事承担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学校处置及时、合理,在此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1.学生所受的伤害,不是学校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的学具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
2.学校组织学生拍摄毕业视频和照片属于未成年人可以参加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3.在进行活动前,班主任老师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就不准进行具有潜在危险性行为进行了详细的交待。该学生没有遵守老师的安全要求,擅自进行危险游戏,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4.事情发生以后,学校迅速组织救治,并立即通知了家长,没有扩大伤害的后果。
5.事情发生后,学校领导到医院进行了慰问,班主任老师和数学老师多次到医院看望,并在病房给学生补课。
6.学生返校学习后,学校老师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了充分的照顾。
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学校和教师已尽到教育管理之法定责任,故在这一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与学校校长蒋国辉联系,电话:1387490796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宁乡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9日
2018-05-28 22: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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