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http://1251349423.qzone.qq.com/ 第n次请长沙市卫生局就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 请 人: 范志强男37岁 身份证号码 430124197211201418 
 住 宁乡县 黄材镇 沙坪村 为四组
 电话88649691 13187314392 
事实和理由 
第一、事情经过
 我与lg自1996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毒有害工作5年。
2001年10月确诊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002年8月确诊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3年2月25日,lg向长沙市卫生局提起职业病再次鉴定,长卫政发【2003】26号文件裁决“已超出了受理期限为一个月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
 2003年12月31日,湖南省卫生厅湘卫函【2003】151号文件:“我厅认为,该诊断结论和证明是合法的。”
 2004年3月31日,lg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我的劳动关系办理了异动调出手续。
 2004年5月9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件。
 2004年6月1日,我收到lg于200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终止范志强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4年10月,我进行职业病复查,劳动仲裁中止审理。
 我于2004年取得的zyb200404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07年取得的湖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湘卫职监【2007】0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2008年由湖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发出的湘卫职监函【2008】01《湖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范志强同志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均确定我患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障)。
 2009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lg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再次鉴定的申请。
 2009年6月,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仲案字(2009)282号《裁决书》,支持了我的主要申诉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lg公司于200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终止范志强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lg公司以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04年4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及其滞纳金,且承担申请人范志强自2004年4月至今自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510.52元;
 我于2002年9月,就lg没有给我发放工资和给付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治疗费,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一拖7年,至今没有判决。
 自2002年起,我多次向贵局投诉用人单位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贵局仅于2002年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没有再对用人单位有其他任何责问和处罚!
第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贵局是不作为的,而且贵局法监处一个姓孙的副处长极力袒护lg的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人态度极其恶劣!
 贵局的不作为与市劳动局形成鲜明对比,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长当着我的面骂lg的总务人事部长和专职律师:“不道德”、“坑害老百姓”……
 贵局的不作为导致lg极其嚣张,缠诉、变着法子拖延诉讼时间,就是不给一分钱。
 贵局把lg要承担的责任全部推给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只字不提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甚至把与鉴定和诉讼有着重要作用的病历和住院病案都丢了,给我添加障碍,实在令人气愤!
第三、我对贵局的处理不满意
 贵局在回复市信访局、市政府督查室、湖南红网等转来关于“长沙市卫生局鉴定后丢失原始职业病病历,请给我一个说法”、“用人单位和长沙市卫生局合谋,想最终逃脱承担职业病患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信访件时,刻意回避职业病的最终鉴定结论,而是将已经遭到否决和撤销的[2005]01《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结论作出占全文近2/3篇幅来阐述,只字未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违法事实,以及贵局对该违法事实的处理情况。给读者的感觉就是“一个非职业病人在无礼取闹”!给自己涂饰成“尽职尽责,只有少许瑕疵”的形象。
 这完全证明贵局是没有诚意的,与河南省卫生厅处理“开胸验肺”事件对用人单位的处理力度和反应速度相距甚远!
所以我选择继续信访和投诉!
范志强
 2009-8-16
所有证据见相册--《劳动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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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同志您好!我们现就您此次信访内容再次回复如下:
一、乐金公司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是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其进行职业卫生重点监督管理单位之一,2002年以来我局每年对该公司进行了日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并多次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004年3月18日卫生监督员针对该公司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并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并于2004年4月16日进行了复查。我局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行为。2009年4月21日卫生监督员去该公司进行2009年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申请破产,目前处于停产关闭。
二、	范志强职业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
(一)申请与受理: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对湖南省劳卫所2004年10月25日给该公司员工范志强诊断的“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结论不服,于2004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范志强进行职业病鉴定”的申请书。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对乐金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按规定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后,我局于200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了乐金公司职业病鉴定申请,并出具了《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二)组织鉴定:长沙市卫生监督所依法在湖南省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9名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其中职业中毒专家7名,血液专家2名)组成了职业病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21日在湘雅大酒店召开了第一次鉴定工作会议,专家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到患者范志强所在单位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危害调查,到诊断机构湖南省劳卫所调阅了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到范志强进行就诊、治疗的湘雅医院和湘雅二医院查阅了有关诊疗资料。2005年1月5日专家委员会在湘雅大酒店召开了第二次职业病鉴定工作会议,并按第一次会议纪要要求邀请了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法学和职业病防治教授各1名参加了本次鉴定讨论,最后依法以表决的方式得出了“范志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依据不足”的结论。并依法制作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鉴定结论书送达
1、2005年1月20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法送达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
2、2005年1月24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法送达湖南省劳卫所。
3、2005年1月24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法送达范志强。
专此回复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