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开福区某工厂上班已满一个月了,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向主管提出辞职请求,主管要求去找厂长提,厂长说他无权限让我去找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责任人目前在外省出差,并要求我等他回来再予我办理离职,已经过了近5日,由于身体原因不得继续工作,并联系行政部门责任人询问可否烦公司其他领导给予办理离职,行政部门答复要么等他回来根据公司规定正常办理离职,要么直接走人(则不退工资及保证金。)公司总经理也表示他不管此事。请问我该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圣人不仁”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一切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