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告人:谢建春,男,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02015351,汉族,农民,电话:13975849515 住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合轩村群力组9号。
被告人1:湖南省宁乡县电力局 被告人2:宁乡县双凫铺镇政府
请求事项
诉请长沙市委书记、宁乡县委书记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赔偿控告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详见附件)
2012年9月,湘岳电力公司来我镇反映,该公司负责架设双凫铺通往资福乡35千伏高压线路工程需我镇配合、协助施工过程的相关事情。该工程是国家电网公司为解决我县资福、偕乐桥等地用电问题,优化我县中部地区电网结构的重要民生工程。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手续齐备,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该线路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湖南省电力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不实施拆迁和补偿。
架设的高压线路工程经过双凫铺镇合轩、粟溪、双桂三个行政村,于2012年9月动工架设。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我镇工作人员多次与施工单位一起耐心细致地进行了解决。根据线路规划,线路的5号塔至6号塔之间需经过合轩村的群力组、戴家组,跨越5户农户房屋屋顶。我们与4户农户达成了协议。谢建春是5户农户中唯一没有达成协议的农户,我镇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多次上门做工作,但谢家提出的补偿8万元的要求太高,无法达成协议。县政府办、县重点办针对此事多次召开会议、协调指导,也没有取得进展,工程也因此一拖再拖。
临近春节,资福乡人民急切盼望过年时用上该工程输送的电。2013年12月30日,宁乡县政府办组织县重点办、县电力局、宁乡县治安大队、双凫铺镇政府、双凫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召开联席会议决定12月31日由湘岳电力公司组织工人施工,并安排双凫铺政府、合轩村村干部再一次上门协商,告知这是重点工程,不能无限期拖下去,同时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给出了一份承诺书,就安全距离、冰灾、断线对房屋及电气设备损坏赔偿等等作出了承诺,并同意补偿谢建春家4000元,谢建春父母基本同意此方案。工程结束后已将补偿款支付到位。施工当天,按照县政府安排,县重点办、治安大队、双凫铺派出所、双凫铺政府、合轩村村干部现场维护秩序。谢建春态度偏激,以拔施工车辆钥匙、用打火机烧牵引线、挥舞菜刀威胁工作人员、多次砍断牵引线等激烈方式阻扰施工,导致施工多次停止。镇、村多名工作人员劝其停止阻工行为,但他反将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面部和颈部多处抓伤。在这种情况下,宁乡县治安大队、双凫铺派出所决定将谢建春带离施工现场。双凫铺派出所将谢建春的情况呈报宁乡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批准对谢建春阻挠项目工程正常施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公双凫决字2013第3464号)。
双凫铺政府在处理以上事件过程中多次进行解释说服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宁乡双凫铺镇人民政府 2015-01-20 1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