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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控诉跳马镇白竹村吊楼子村委的侵权行为

2018-6-17 22:17:14发布78次查看

强 烈 控 诉
   我是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村吊楼子组村民,我代表这里70、80年代出生的农村儿女,在此向区政府反映情况,并对当地村委的侵权行为提出强烈控诉。
    作为70、80年代出生的农村儿女,我们在当地户籍上作了“常住人口登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都在家里分有责任田、土地、山林,承载我们的家庭与集体签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承包合同的形式依法享所承包土地的相关权益。
所签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自1996年12月份31日期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五条规定在承包责任期内“承包人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经济林及山地的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收益和国家集体提供的生产经营优惠政策,承包经营期内有权对承包耕地等依法享有转让、包括转包、出租、入股和联营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承包期内集体不再因人口异动调整承包耕地”。
同时,国家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行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承包期内我们这一代农村儿女应依法享有相关的土地、耕地及林地的相应权益;在目前耕地及山林地流转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收益,我们也理所当然的应该享有分配权,无论哪级机构或任何人在分配承包土地收益时将我们排除在外的做法严重的违约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在分配土地后,因集体经济中的田、地、山等生产资料已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我们迫于生计(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我们的户口曾迁出原籍,我们并不要求主张户口不在当时的利益,但目前我们的户口依法迁回了原籍,即便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而现在的土地发生流转取得的收益,我们的户籍也已经回了当地,因此现在取得的收益我们也应理所当然的享有分配权,更不应该以户籍曾迁出而将我们排除在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户籍与农村承包地往往难以衡量当事人是否为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总体上应当把握一条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们户口回迁也正是因为我们既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从没享受过国家的福利政策或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长年在外打工,打一天工才能拿一天工资,生计飘零,最终生活来源还只能是家里承包的土地。所以无论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户籍还是以我们的实际生产生活况状判断我们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平等平均的享有承包土地的确收益分配权。
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漫长的农耕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其成员间具有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只有在难以确定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情况下才参照户籍情况,这也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虽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一般不认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特别是国家在加速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两会进一步提出了“离乡不离土”的农村城镇化政策,农民进城务工,户籍进城居民化后,仍然保障农村进城人口的享有的农村土地政策。
雨花区跳马镇所发的文件以2016年2月3日户口是否在籍作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并以此作为是否享有我们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分配权,是主观、武断的行为,是无任何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不尊重历史和事实的简单“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也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激化社会矛盾。这种严重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处理方式,在全国都不曾出现过。
我们强烈控诉当地镇镇府及村委的不合法行为,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方“村规民约”,及超越其权限的“村民委员会自治”决定。当地村委不顾我们几十年来一直躬耕于这片土地,抹煞我们一直在这片土地上挥泪洒汗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坚决予以抵制,强烈反对,坚决要求平等、平均的享有合法的权益。
感谢政府百忙之中抽时间阅读此信,肯请为民作主,妥善为我们解决此问题!


市民:
   您好!您于12月21日关于“强烈控诉跳马镇白竹村吊楼子村委的侵权行为”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1996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按照中央省市区县的相关政策实施的,当时不像现在,外嫁女基本上都要迁户口,并且人们也会根据利益的关系确定户口的去向。但当时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相关政策也明确了当地村组可根据人口的实际异动情况3-5年作小调整,确保人们利益的平衡。你作为外嫁女,应该是清楚此政策的,你户口迁出后而责任田仍在你名下,只能说明我们基层有些工作还没有严格实施到位,不然的话你嫁出后责任田应该早作调整了。2016年2月3日户口政策放开后,我镇全面放开的村(白竹村、石燕湖村、金屏社区、新田村、复兴村、斑竹塘社区、沙仙村)子女可投靠父母回原籍。但市区镇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取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取得当地组级80%以上户主同意并经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方能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否则你户口可迁回,但不能享受当地任何政策和待遇。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电话:073186969021。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跳马镇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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