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嘉盛物业多收我的物业费
2018-6-17 21:03:40发布201次查看
我于2014年4月5日在五矿万镜水岸嘉苑14栋(一期)购买了一套特价房,4月14日交了全款,6月7日交房,在此之前置业顾问说合同备案没搞好不能交房,交房当天嘉盛物业公司物业费要求从5月起算,理由是我4月交了房款,房子就是我的了,所以物业费从5月开始计费。
去年雨花区井湾子街道2014年8月19日答复我如下: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区井湾子街道领导高度重视,井湘社区工作人员立即了解情况,认真调查核实,落实情况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井湾子街道2014年8月19日
但是五矿嘉盛物业公司仍然要求我物业费从去年5月算起,我6月才收到房子,请政府相关部门管一管,央企不能乱收老百姓的钱。
尊敬的业主朱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收到您的来信后,我街道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您于2014年4月14日购买了14-1706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您属于现房购买。因工作人员并不知道您是在2014年6月份才办完房屋所有相关手续,故根据您购房日期的次月(2014年5月1日)开始收取了您的物业费。经过我们与地产营销部门了解情况,您的房子确实是在6月7日才办完所有的手续,应该从2014年7月1日起向您收取您的物业费。
通过与您电话沟通协调,现将2014年5-6月份多收的物业费调整作为今年5-6月份的物业费。在此,因工作人员造成的失误,给您带来不便,深表歉意,请您见谅。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井旺社区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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