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系龙田镇联校一名教师,90年参加工作,2008年因妻子意外怀孕,因身体特殊情况不能终止,超生一个,当时缴纳了抚养费,当年教育局下文,联校开除了公职,工资从8月份停发了,那么我前面工作了十七年的工龄怎么办,开除了又没有补偿。教育局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规?恳求领导回复!
刘勇超同志:
您好!
您通过县长信箱转来的反映《工作了多年超生开除一刀切,合法吗?》的咨询件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工龄计算问题。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一般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国人办发字第323号)(3)规定:工作人员受刑事处分或被开除或开小差后又参加工作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只能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重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则按上述规定计算工龄。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进入企业工作或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则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计算工龄。根据企业养老保险相关工龄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其养老保险性质转变为企业养老保险身份,其被开除前的视同缴费期限不能计算工龄。您于1990年参加工作,2008年被开除公职,经查核我局企业养老保险微机系统,您于1997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我县公办教师均从1997年7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从此时开始计算。而1990年至1997年6月期间即您的视同缴费期间不能在退休时计算工龄。
2、关于补偿问题。目前没有政策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可享受经济补偿,故您的要求没有政策依据。
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电话与您进行了沟通,告知您有关政策,希望您理解。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0日
宁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0-30 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