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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新年“三提升”

2019-1-29 0:00:00发布355次查看

1月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在年度累计最高补偿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三个方面都有提升。其中,年度累计最高补偿标准由提高到30万元。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起付线保持为2.8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不变的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在如下三个方面都有提升。一是支付限额增加。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是支付比例提高。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三是支付范围扩大。在执行相关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执行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政策,有效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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