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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全省首个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018-12-25 0:00:00发布284次查看

12月23日,宁乡市法院对宁乡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宣判,判决侵权人王某等六人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资源损失费用、鉴定费共2.4万余元。“侵权人缴纳的公益诉讼赔偿金应当如何存放?如何保障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维护公益?”成为公益诉讼诉后面临的现实问题。
因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存放和使用关乎受损公共利益的修护,宁乡市检察院认为,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机关,检察机关有担负起解决公益诉讼赔偿金存放和收支问题的责任。因湖南省还未有检察机关设立过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无借鉴经验。宁乡市检察院承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员额检察官多次去往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将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协商过程中一一列举,最终取得了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对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问题,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下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设立二级账户用于存放公益诉讼赔偿金;对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问题,确定由对修护公共利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开票支取公益诉讼赔偿金,用于公益损害修复。
12月13日,宁乡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开始运行,并在当日收到宁乡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人王某等六人缴纳的2.4余万元公益诉讼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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