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敲响第一槌
2018-7-31 0:00:00发布228次查看
7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吴某、张某某、何某、赵某等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敲响的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并邀请了人大代表30余人旁听庭审。
2018年3月30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电打鱼机、照明头灯等工具在长沙开福区恒达御景湾前浏阳河禁渔河段用打鱼。当晚,民警将其查获并当场扣押捕鱼设备,经称量捕捞的水产品重1.95公斤。其他被告人吴某、何某、赵某等均系在湘江禁渔期或禁渔区用电打等法律禁止手段捕鱼,当场查获的数量0.25公斤至1.3公斤。
检察机关认为非法捕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间接影响水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在对被告人吴某等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吴某等当庭认罪,并道歉,愿意承担非法捕捞湘江流域鱼类的民事责任,将采用投放鱼苗的方式恢复生态环境。湘江环境资源法庭认为该行为破坏了湘江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将会依法判处被告刑罚并要求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
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三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一人判处罚金的刑罚;并与另两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电鱼水域投放鲢和鳙不少于5400尾,重量270kg以上;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款。
“过去对这类案件,移送到法院判决的较少,有些百姓不知道这种电打鱼‘灭子绝孙’的捕捞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不管数量的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湘江环境法庭庭长黄旭介绍,该案的审理将会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刑事处罚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原则,将为保护湘江的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2015年以来,湖南高院认真领会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谋划我省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新格局,积极探索设立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根据我省“四水一湖”的生态区域实际,结合“河长制”的重点推行,率先在湘江、洞庭湖推动设立专门环境资源法庭,探索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湘江流域、洞庭湖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湖南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根据省法院指定,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涉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审案件,并实行环境污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部分执行案件的“三加一”机制。
法院提醒:
凡属此类犯罪均是行为构罪而非数量构罪,只要实施了电击鱼的行为均会被定罪,鱼的数量仅仅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造成了后果,这是法律规定,为什么会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电击鱼的行为不仅仅是只电击鱼,还有鱼苗、田螺、河蚌等水生动物也会因电击而死亡,没有电死的鱼及其他动物也会可能造成不孕不育的后果从而造成电击水面附近无水生动物清理水生植物最后造成此水面生态环境恶化,清水变浊变臭,所以立法作此规定。从目前国家情况看,生态环境恶化严重,要扭转局面不能仅靠宣传教育,还要通过执法严惩予以标杆警示,所以只有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才能实现立法者的目的,使生态环境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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