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21-8-7 16:35:26发布8次查看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确实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令)
四、受理机构
国家认监委
五、决定机构
国家认监委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取得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6.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7. 外商投紫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方投紫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2)外方投紫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二)不满足(一)中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登尼特服务外包(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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