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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国家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优惠的规定

2018-1-11 18:09:28发布44次查看
本人张东海,35岁,下岗职工。2009年11月,向亲朋好友借钱和银行贷款,第一次购买了一套77平方,单价2848元的普通住房。此情况完全符合国家按1%收取契税的规定(下见附件一国家文件)。而长沙相关部门却收取了我2%的契税(下见附件二契税票)。对此本人向长沙市相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却说是财政局和地税局的规定。因我以前由于下岗了,生活困难,同样是借钱买了一个20多平方的小店子,用于自己挣钱维持生活。因此却变成我已经有了住房的记录,不符合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条件。在此本人说明,我包括我的家庭成员绝没有过住房,此是第一次买住房,至今我还租房住,望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清楚,本人住房应当按1%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2010】94号文件精神,对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或者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来信者已购2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已有契税纳税记录,后购买的77平方米的住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不符合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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