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雨花区同升湖奥运村A区806房违章扩建
2018-6-7 1:00:07发布23次查看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领导:
举报人系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路同升湖奥运村a区805号业主陈灵,现就邻居刘某对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路同升湖奥运村a区806号房违章扩建四间房屋(以下简称“该违章建筑”)的行为向政府领导进行举报。
被举报人刘某自2017年6月份起开始对806号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在该房屋侧面和背面进行扩建,现已扩建房屋四间,完成了土建并进行了基础装修,房屋地面积约60平方米,现附其违章建筑房屋外景图5张,其中有一间系用于厨房,并安装了烟囱。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刘某的扩建行为已经明显违法且侵犯了举报人的相邻权,应当对该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首先,举报人自2017年7月起多次去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和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同升湖中队(以下简称“同升湖中队”)提出口头申请,希望执法部门对该房屋扩建行为予以处理。举报后,同升湖城管中队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先是要求刘某停止扩建,并将扩建部分予以拆除,但刘某一直没停止建设且继续建造,现已建造完毕,事后同升湖中队对此事置之不理。举报人无赖之下继续找雨花区政府领导和同升湖中队,申请查阅该房屋扩建部分的合法手续,但执法人员并未向举报人出示该房屋扩建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证明该建筑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应当依法对该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进行处罚。
再者,被举报人刘某在进行房屋装修和扩建时并没有事告知举报人,该违章建筑建位于举报人房屋右后侧,举报人后院已经通风不畅,采光也严重受到影响,且该违章建筑的烟囱与举报人的阳台和卧室相邻,待使用时必然会造成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举报人刘某的违章扩建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举报人的相邻权。
特此,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望政府为民做主,秉公执法,严肃打击违章建筑行为,将该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处罚。
陈女士:
您好!您于9月20日关于投诉雨花区同升湖奥运村a区806房业主违法扩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同升街道办事处展开调查,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同升街道办事处调查,该处房屋位于雨花区同升街道同升湖山庄a-6-a2栋101房,户主为刘良军。据刘反映,由于该房屋年代已久,导致漏水严重、地基下沉,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漏水现象仍未解决。该房主特申请在自己红线范围内采用局部搭建的施工方案,从源头上解决基本问题,并于2017年5月向规划、城建等部门申请房屋维修,2017年6月开始动工搭建。
2017年7月,我局接到市民举报,于7月17日向同升街道办事处下发督办函,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置。7月19日,同升街道办事处向我局反馈处置情况,并提供了该户经规划、城建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请求房屋维修报告》。2017年9月,该房屋维修施工完成,据市民举报该处存在违法扩建现象并引发了邻里纠纷。我局于10月16日下发交办函,责成同升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处置。同升街道城管执法中队随即开展了立案调查,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正依法依规办理此案,11月1日已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去专业咨询函,请规划部门核实该建(构)筑物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就该建(构)筑物是否应当拆除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下一步,我局将根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的复函,继续责成同升街道依法依规对该处疑似违法建筑进行处置。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13日
城管局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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