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宁乡某小区的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每年除了收取物业服务费外,还要收取每户居民每年7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说这是宁乡环卫局委托他们收取的。在长沙别的地方没有收取过这项费用,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是包括在物业服务费里了吗?请问宁乡县政府,这项收费是否合理?
李先生: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环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来信已收阅,回复如下:
1、该项收费有依据是合法收费。我单位依据建设部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0年省物价局和住建局2010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全县范围内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依据<宁政办法[2011]82号《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在我县范围内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该项收费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收费。
2、该项收费未包含在物业管理费内。小区居民住户收费是由我单位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后,我局签发授权委托书,由小区物业公司代收小区内居民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75元/户.年。您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并未包含了我单位委托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内。依据2003年颁布《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日常生活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等。”以及《湖南省城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因此物业管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完全不同的两笔费用,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和我单位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同时,应当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
3、该项收费存在地区差异。依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与实施,因而每个区县的收费方式与标准都是各地市县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进行收费的。长沙市区居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是依据《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随水费代缴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宁乡环卫局 2015-03-21 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