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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2018-6-6 19:47:24发布31次查看
芙蓉区园林管理局农药化肥定点采购项目中围标违法行为举报
1.采购编号:frcg-201702090007
2.举报对象:在项目第三标段中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证据:
①两家公司股权结构中有“柏海青”,在立农科技占8%,在润泽植保占51%;
②两家公司注册信息中保留的联系手机号码均为“13508491288”,邮箱“405038139@qq.com”;
4.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存在这样关系的企业怎么能够参与同一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呢?难道采购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就不需对参与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吗?太不作为了……
芙蓉区园林局农药化肥定点采购项目情况说明
芙蓉区园林局苗木、花卉、农药化肥定点采购项目于2017年2月9日下达采购计划,采购编号frcg-201702090007,代理机构为湖南鉴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预算为720万元(其中第三标段预算金额为120万元),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7年3月31日开标,2017年4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第三标段中标单位为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长沙市立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十四条第(五)点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长财采购[2015]26号《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开标会议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项目监委到现场参加会议并进行监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以上条款表明: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法律责任。
收到政府办转来孔乙己先生的信件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迅速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在长沙市工商局官网上查询到柏海青在长沙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6万元,占股8%,在该单位职位为监事。柏海青在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股51%,在该单位职位为监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无法认定这两家供应商存在围标违法行为。非常感谢孔乙己先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关注和监督,我们对您的举报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对该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如确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芙蓉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30日
孔乙己先生:
你好!你于2017年11月24日发给市长区长电子信箱的信件已由有关部门转至我局。关于你在信中反映的芙蓉区园林管理局农药化肥定点采购项目中有围标违法行为的举报(采购编号:frcg-201702090007)项目第三标段中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政府监管不作为的问题。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现将投诉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孔乙己先生对政府采购以及我局园林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所反映的问题1、两家公司股权结构中有“柏海青”,在立农科技占8%,在润泽植保占51%;2、两家公司注册信息中保留的联系手机号码均为“13508491288”,邮箱“405038129@qq.com”,经核查情况属实。
一、根据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中标无效: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我们在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调查时,你举报的柏海青在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占有股份,属于事实,但不是法人代表;我们仔细核对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相互有重合的公司不能参与投标。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然而《条例》第十八条并未对关联关系作出具体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柏海青在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持股51%,为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在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未到50%的比重,所以柏海青持有的股份无表决权不足以对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大事件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柏海青同时对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和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股份,但是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所以湖南润泽植保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立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算是“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所以不存在关联。
三、在评标时,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公司管理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等作出规定,投标文件中也不体现该信息,因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难以核实认定同一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投标供应商的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
四、我们在工商局调查时,柏海青的手机号码“13508491288”电子邮箱为405038129@qq.com均为在办理工商业务时留下来的,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柏海青未代表任何一方进行投标。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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