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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进口报关 据海关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天然气进口量为574.59万吨,同比增长55.29%,增速比6月份加快25.1个百分点。其中液化天然气(lng)进口量为312.07万吨,同比增长94.49%,比去年同期增加近一倍;气态天然气进口量为262.53万吨,同比增长25.28%。1~7月,我国天然气总进口量为3685.93万吨,同比增长20.62%。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继续保留并调整对开采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号)。根据上述规定,现将海关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联系人 郭周:15227300623(郭周) qq:1140759907
一、“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或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符合上述《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详见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详见附件2),进口该两个规定所附的《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1》,见附件1的附件1-1)或《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2》,见附件2的附件2-2)所列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国土资源部是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分别指定如下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经理部;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物资进出口办公室;
(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四)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三、“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开采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项目及项目免税物资进口额度,按年度由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根据《规定1》和《规定2》审核认定。海关在具体执行时,不对项目免税物资进口额度进行管理。经审定的2006年度的项目名称及执行项目的单位名单见本通知附件3-1至3-4。在以后新的年度项目名称及执行项目的单位名单下发前,仍按上一年度的项目名称及执行项目的单位名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联系人 郭周:15227300623(郭周) qq:114075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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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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