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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托街道粟塘村关于成立合作社截止时间的异议2

2018-6-6 4:09:09发布23次查看

按照雨花区人民政府回复:http://www.yuhua.gov.cn/dtxx/ldxx/qzxx/201801/t20180119_942573.html
按照雨花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文件:http://www.yuhua.gov.cn/qnlsj/p01/zcwj_21011/zcjd_21014/201711/t20171102_911097.html
其中提到的是:截至2016年2月2日24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户籍,并且提到有关新曾取得的资格情况也做了说明。
如按照:拟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时间是2000年12月19日至2005年6月30日(与分房核定人口时间同步)。那是否说明是距今2017年12月份,时隔12年时间,这12年间不确定性变动太大。
如果按照这种说法是否2005年到2017年这12年间,户口迁出,或者法律情况销户的,也可以继续算在2005年有效期内的户口?
这种情况是否是新中国成立前的世袭制的现象?
2017年12月25日起,粟塘社区筹委会分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签字表决,目前已召开6个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还有3个村民小组正在逐步安排。《草案》仍在审议阶段,还未形成决议,最终决议以全体村民户主会议审议表决的结果为准。
我们几个组的情况有这样几种:
1、只是和村民说签字可以领200元,不签就没有钱领。
2、据我询问的几个组的户主情况,没有召开过村民小组户主会议,我也没有接到过通知。
以上情况请知悉。


市民:
   您好!您于2018年1月15日关于《黎托街道粟塘村关于成立合作社截止时间的异议2》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雨花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确定基准日期之后的新增人口,是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也可内部转让。这种股权管理模式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科学规划,不存在新中国成立前世袭制的说法。
   信中提到的2016年2月2日24时这个时间点,这是户籍改革的时间点,不是区政府要求各村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准日期。有关《雨花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意见》具体内容,您可以到雨花区农林水局进行咨询。
   信中提到的村民签字可以领200元,这是粟塘社区筹委会2017年11月份提出《体院路以西粟塘集体土地调规开发方案》,要求村民进行表决签字,每人200元是由开发商给予签字表决村民的误工补助。这个事项与讨论《60号令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案(草案)》的户主会议无关。
   信中提到的户主会议,粟塘社区筹委会已于2017年12月25日起分村民小组召开,主要内容是对《60号令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案(草案)》进行审议并签字表决,目前已召开6个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还有3个村民小组计划在年后召开,您所在的下沙子组还未召开户主会议,所以您还未接到相关通知。您可能对改制工作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清楚,建议您可以先到粟塘社区筹委会咨询(联系电话:0731-85950071)相关情况。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 
2018年2月1日

黎托街道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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