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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

2018-6-6 0:32:20发布28次查看

请问长沙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以及申请成立业委会应找的部门及联系电话?谢谢!


市民:
   您好!您于3月1日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 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 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因此,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组织1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申请。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电话:8588043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日

城建局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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