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李**编制性质问题的请示
雨花区政府:
我们是雨花区食药监局干部郑**、李**。分别于2003年8月、10月从湖南黄兴医院、雨花区妇幼所调入雨花区卫生防疫站工作。2004年8月机构改革时,雨花区卫生防疫站一分为二:雨花区疾控中心、雨花区卫生监督所。郑**、李**等11位同志分配到了雨花区卫生监督所工作。2011年3月雨花区食安办(雨花区食药监监局)成立。因工作需要,2011年4月经区委、政府同意,周*、郑*、汪*、刘*、杨果、李*6位同志同时从雨花区卫生监督所调入雨花区食安办(雨花区食药监监局)工作,并在2011年4月正式到该单位上班,调入手续在同年12月份办理完毕。2012年10月,雨花区政府按照湖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批准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254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通知》(湘实发〔2010〕7号)精神,雨花区有17个单位参与公务员管理,其中有雨花区卫生监督所。雨花区卫生监督所当时确定干部过渡为公务员管理的年限是2008年以前在该单位工作。当时雨花区食安办(雨花区食药监监局)未纳入参与公务员管理登记单位。2015年9月雨花区新组建雨花区食药监局(区食安办),2016年9月,我单位开始干部身份登记工作,当时从雨花区卫生监督所调入的6位同志中,只有郑*、李*两人确定为事业编制。
从2003年开始,不论在区卫生防疫站,还是区卫生监督所、区食安办,还是目前从事的食药监工作,我们都获得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且一直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针对上述这些事实,我们在2017年2月分别向区编制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上述报告,过去半年时间了,没有收到这两个部门给予我们不管口头还是书面的任何回复。我们现请求区政府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给予我们帮助,解决以下疑问:
1、在2011年4月从区卫生监督所一同调入区食安办的6位事业编制的干部中,区编制办界定郑新翠、李永强两位除外的4位符合行政编制登记的文件政策是什么,要求公开;
2、确定干部身份是事业编还是行政编到底是哪个部门?因为我们在向区编制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问题中,都推脱不是自己的职责;
3、参照“2012年10月,雨花区政府按照湖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批准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254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通知》(湘实发〔2010〕7号)精神,雨花区卫生监督所当时确定干部过渡为管理的年限是2008年以前在该单位工作”这个依据,郑新翠、李永强两位也符合公务员登记的条件;
4、新组建的雨花区食药监局(区食安办),在2016年干部身份登记中,郑*、李*又落在了稽查大队事业编制中。而且工资待遇是普通科员,也没有享受车补政策,同时,更为可笑的是,我们一个办公室四个人,两个享受车补,两个没有。我们都是在90年代取得了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的改革,对我们太不公平,所以请求区政府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能让干部身份登记条件、政策公开在阳光下。
根据雨花区行政编制登记的相关政策依据,我们应该按照相同经历和实际工作情况,将我们两人也确定为行政编制。
报告人:郑*、李*2017年8月2日
附郑*、李*两人工作简历。
郑新翠个人工作简历:
1986.7-1994.8:零陵地区卫生学校毕业分配到湖南省荣军医院工作;
1994.8-2003.8:湖南黄兴医院工作;
2003.8-2004.8:雨花区卫生防疫站工作;
2004.8-2011.4:雨花区卫生监督所工作;
(行政执法证湘卫监证字第430811号)
2011.4-至今:雨花区食安办(雨花区食药监局)工作。
(行政执法证先后为湘01053100003,湘01053100018)
李*同志个人工作简历:
1993.8-1998.2:湖南医科大学毕业分配到湖南黄兴医院外科工作;
1998.2-2003.10:雨花区妇幼保健所工作;
2003.10-2004.8:雨花区卫生防疫站工作;
2004.8 -2011.4:雨花区卫生监督所工作;
(行政执法证湘卫监证字第430812号)
2011.4-至今:雨花区食安办(雨花区食药监局)工作。(行政执法证先后为湘01053100006,湘01053100014)
您好!您于8月2日《关于郑**李**编制性质问题的请示》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区编办已于2017年8月8日联合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与郑**、李**两位同志进行了当面的政策解释和沟通回复。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85880137。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雨花区人社局
2017年8月8日
编办、人社局 2017-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