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易国民双凫铺一平民,4年前。前妻在宁乡县妇幼保健院分娩时大出血死亡,小孩幸存。之前有一女孩6岁,分娩时是第二胎。现已与已与一末婚女结婚。为保全婚姻已生下一女孩。我这是否违反计划政策。我这是特殊情况。我这是否违反计划政策。
网友您好,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由于您已和前妻在2007年4月生育一女,2011年11月生育一子。您与现任妻子2014年7月生育一女。根据上述政策,经核实,您与现任妻子均非独生子女,且均非少数民族,因此您与现任妻子不符合可再生育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故您与现任妻子2014年7月的生育行为属于政策外生育。
双凫铺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宁乡双凫铺镇人民政府 2015-10-08 2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