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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意见?凯粤公司 24小时免费咨询

2021-7-21 2:29:36发布7次查看
由于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因此2017年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施的第.一年和实操,需要谨慎对待,否则面临可能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法享受的风险,甚至引发高新资格被取消。据统计,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中有超过80%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仅是可以额外扣除50%的研发支出,还关系到高新资质的维持和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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