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不公开】
网民“www”:
你通过县长信箱转来的《关于大病补助》的信访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及诉求
你自述你母亲为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今年3月确诊为胆囊癌术后扩散,在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巨大。现咨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二次补助申报办理以及特殊补助政策。
二、相关政策及答复
我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第一时间与你取得联系,你母亲为坝塘镇居民,目前正在住院治疗还未出院,预计医疗费用大概近十万元。工作人员已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3〕53号)和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44号),你母亲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下:
1、在省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900元,目录内报销比例40%。
2、参保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的,4万元以内的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4万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标准报销后进行二次补助,二次补助对其个人自付部分报销70%。二次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仍超过5万元的进行三次补助,三次补助对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报销50%。一、二、三次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在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4万元以下,到参保对象户口所在地坝塘镇的卫生院兑付处报销;4万元以上,到县人社局政务大厅28号窗口报销。二、三次补助不要另外申报,凭住院补助结算单在人社局即时报销。
4、该对象病种确诊为胆囊癌的话,可以申报特殊门诊病种。到坝塘镇卫生院兑付处领取特殊门诊申报表填写,并提供住院病案首页等相关资料。
如果因医药费用巨大,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仍给家庭造成沉重负担的,可向县民政局等部门申请救助。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9日
宁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4-05 1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