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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凯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劳动者及孕妇的合法权益

2018-6-2 12:34:14发布15次查看

本人2016年7月23日进入长沙市凯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在长沙市雨花区明昇壹城营销中心物业办公室办公,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并未写明具体办公地点,只写明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并且第二条第二点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后,甲方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但是公司却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将本人调动办公地点,2016年12月份本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公司调到长沙市雨花区明昇壹城项目板房办公,2017年5月18日要将本人调到新临时物管用房,此时本人正好尿检发现自己怀孕,由于刚装修好的新办公室和新办公家具气味及施工现场环境恶劣,此地不利于孕妇长期办公,所以本人当场向领导申请回营销中心办公,并同样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但是在营销中心物业办公室办公一个月后,2017年6月19日公司再次要求本人搬进新临时物管用房,本人由于还有身孕,无法接受新临时物管用房的恶劣环境,与公司协调无果,公司执意要求本人搬进新物管用房,并逼迫本人写个离职申请表,本人被迫离职,并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是公司逼迫离职,且在离职报告中写明被公司逼迫的缘由。用人单位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第一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辞职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公司需赔偿给本人一个月薪水即3300元。为了维护劳动者及孕妇的合法权益,特请求雨花区人民政府介入调查、给予帮助,万分感激!


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建议您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进行维权,仲裁申请所需资料及模板已发送至您的电子邮箱。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858805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

人社局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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