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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和公积金

2018-5-30 19:30:24发布23次查看
尊敬的芙蓉区区长:
您好。我是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2003年3月起在社区工作至今。在社区工作了11年,这11年中没有公休假和公积金,想请问下区长先生,社区工作人员是不是不能享受公休假和公积金待遇。如若能在百忙之中给出答复,将万分感谢!!!
小木台子
2014年5月29日
我局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id编号为8047的芙蓉之窗区长信箱信件,关于“公休假和公积金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公休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发信人关于“2003年3月起在社区工作至今。在社区工作11年……没有公休假……”的问题可由所属街道按实际情况予以答复。
二、公积金问题。社区工作人员等编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问题,需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芙蓉区管理部予以答复。
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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