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雨花区常康门诊部”转让合同纠纷事件对雨花区的投诉意见

2018-5-30 17:24:11发布20次查看

关于“雨花区常康门诊部”转让合同纠纷事件
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意见
尊敬的长沙市雨花区卫计局领导:
就贵局于2017年4月5日对“雨花区常康门诊部”(位于雨花区洞井商贸城9区13号)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撤销将雨花区常康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由陈梦军变更为王全震的行政许可决定”本人有几点看法,被许可人表述不清,本人也是被许可人之一,易让人引起误解,过错方是陈梦军。该门诊部转让行为是陈梦军收取了转让款,而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又回到她本人。实际上是陈梦军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给本人造成损失后,在主张权利时,行政主管部门总是推托。针对这起转让合同纠纷,本人的观点,主管部门应负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陈梦军应受到行政处罚,本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人提出的如下问题请雨花区卫计局作答:
1、本人之前所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不是已经生效?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变更?
2、本着行政公开原则,要求主管领导对本人问题给予解释,本人有权查阅相关内容,不知可否?
3、由于陈梦军的过错,撤销行政许可,作为受害,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是行政赔偿,还是其他谁来赔偿,请给个说法?
4、行政机关为什么不对陈梦军给予行政处罚?
5、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有没有进行审查?有没有监督管理工作记录?要求查看每年的校验记录?
6、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主管部门明知变更不合法,尤其是从2016年10月接到投诉至今为止是不是应该对本人履行告之义务?
7、受理变更许可证,许可主体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是不是把名字改一下就可以了?
8、主管部门有没有去过实地检查?
9、行政主管部接到投诉是2016年10月份,到2017年4月份才有处理结果,是不是核查、处理不及时?
10、由于陈梦军的过错,许可证变更后又被撤销,又收取了转让费,从中牟利,这种行为是不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11、本人在门诊部的经营活动合不合法?是不是非法行医?出现医疗事故应如何追责?
12、主管部门是不是要对该门诊部存在安全隐患应进行通告?
本人的建议,请雨花区卫计局回复:
1、重新举行听证,把原《决定书》的被许可人陈梦军的过错表述清楚,并对陈梦军给予行政处罚;
2、请书面函告本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停止营业;
3、请书面确定行政许可是无效的时间点;
4、请书面回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与登记申请条件必须有场地(选址报告)和设施、设备等,是相互关联的整体;经营场地及医疗用房不符合法律程序,与之相关的执业许可相背离,是不能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等与行政许可证是相互依存的;
5、请书面回复这种情况是不是变相转让行政许可,或者是其它违法行为;
6、可以这样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至始至终仍然都是陈梦军法定代表人,与之相关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不可能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基于这些特定的物件作出的决定,否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一纸空文,破坏了当初许可的基础,所以所有财物一直就是陈梦军的,转让给本人是不合法的,或者根本就不可以转让。请书面说明。
行政许可的撤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本人的合法权益,由本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有悖于行政权力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基本原则,有违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使政府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大大打折扣。行政机关不行使权力,是行政不为,滥用权力是渎职,行使权力不恰当是失职。
实名制投诉人:王全震 


市民同志:
   你于2017年9月12日向我局和区长信箱投诉的《关于”雨花区常康门诊部”转让合同纠纷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意见》(下称《投诉意见》)已经收悉,就你在投诉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中提出的你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效力问题。2015年7-8月期间“雨花区常康门诊部”(下称“常康门诊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017年4月5日,经你方举报,我局发现“常康门诊部”原法定代表人陈梦军提交了虚假的肺结核检查报告单,涉嫌提交虚假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故依法作出撤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依照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该行政行为做出之日,法律关系从而恢复到行政行为未做出之前的状态。
   二、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中提到的提供说明解释信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此处的“解释说明”仅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据、条件等等内容不理解、不明白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如果你对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还有不清楚的,我局可以予以解释说明。
   三、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中提出的是否应对陈梦军予以处罚的问题。针对常康门诊部以虚假材料骗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为,我局已经撤销了原变更登记的决定,鉴于你与朱少魁、陈梦军关于常康门诊部转让的协议酿成纠纷且双方均上诉到在长沙市中院,目前处于二审审理中。鉴此,我局将根据法院作出的终审生效判决判定的事实来认定你与朱少魁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并以此为据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中提到的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查问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规定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以上规定,我局在2015年7月收到常康门诊部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材料后,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形式审查。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了审查。同时也对常康门诊部场地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了审查,医疗机构使用场地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不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审查范围以内。
   五、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上提到的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问题。我局在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已经通知了你参加了听证会,你在听证时发表了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在上次给你的回复里进行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六、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上提出的未重新核发新证的问题。经查,常康门诊部在2015年8月18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时,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记录”进行了变更登记,正本未及时更换,现我局已经撤销了该变更登记行为,撤销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均已收回。
   七、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上提出的是否去实地检查的问题。我局在常康门诊部设立后曾定期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于2015年7月14日现场检验,在2015年8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后,因你和陈梦军产生合同纠纷,该门诊部停业至今,导致无法上门检查。
   八、关于在你《投诉意见》中提出的国家赔偿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常康门诊部利用虚假的检查报告单欺骗行政机关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应当予以撤销的,但并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内。原因一是你方与朱少魁(陈梦军)签订门诊部转让协议是双方约定的民事行为,常康门诊部提出的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申请行为也是履行门诊部转让协议的履约行为。二是我局只对常康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只作形式审查。三是你方即使有损失,应属与朱少魁(陈梦军)之间的合同纠纷产生,而非与我局的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的范畴。
   九、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中提到的陈梦军收取转让费从中牟利的性质是否属于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问题。我方在本回复的第四点已经作出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十、关于你在《投诉意见》中提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问题。我局在上次给你的回复中已经向你告知,此处的不再重复。
   十一、关于是否对门诊部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我局将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并根据有关调查查明的情况,评估是否对医疗安全产生影响,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你在《投诉意见》中要求我局书面回复的其他问题,或因问题重复,或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相关联,我局不作一一回复。
   感谢你的来信,特此回复。
                
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0日

卫计局 2017-09-12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