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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桥街道10月23日回复意见的申诉

2018-5-30 9:55:04发布16次查看

尊敬的区长及政府领导:
本人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区长信箱反映本人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2017年10月23日高桥街道通过网页形式回复了本人问题,但就其回复的三个问题,本人认为缺乏基本法律意识,违背基本事实依据,现将理由及事实陈述如下:
一.回复1 “您于1999年考入国家统招大学,将农业户口迁出。毕业后,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非农户口不能迁回原籍转成农业户口。因此,就近落户在金环社区,属于非农户口。”
事实:一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均有明确文件及政策支持未就业大学生“非转农”,长沙市公安局至少曾三次下发过相关文件:[2001]9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长公办【2009】265号),《关于重新发布<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长公通【2013】568号)均有明确文件规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转回原籍农业户口。试问,高桥街道所说的“非农不能迁回原籍”,执行的是哪里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回复2“经了解,2015年9月您在友谊村申请户口迁入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根据政策规定非农户口不能迁回,要根据户口性质严格审查,相关手续必须经区征地办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上户。”在你家属(母亲杜凤其)的强烈要求下,你填写了申请户口迁入相关表格。但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表中的大会表决情况一栏中,是同意你户口迁入,而不是认定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您在来信中所述“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本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纪要并当场宣布”一事不属实。“
事实:如本人前信及高桥街道回复所说,2015年,本人再一次提出了申请户口迁入的报告,相关流程已由村组及高桥街道审核通过,审批至雨花区征地办却无疾而终,曾数次与其沟通,但其采用欺诈和拖延等多重手段,就是不予审批,最终导致本人户籍未能在2016年迁回,应该说是造成此矛盾和事件的直接当事方。但作为前信中直指的当事方,在信件回复时却再一次选择性“失声”,把一个已经审批同意的下级部门推出来挡枪,真是把“四风”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扬至极致,令人敬佩。
正如我的户籍迁出是依照国家规定统招迁出,毕业未就业迁回原籍同样是国家赋予我的基本权益,并非无故滋事,无理取闹。作为政府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雨花区征地办,理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了如指掌,如今却带头践踏法律,视如无物,究竟是哪一级政府赋予其超脱法律之外的权利呢?如果上述长沙市下发的3个文件在雨花区征地办都执行不了,那试问该执行的政策又在哪里?
至于本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如前信中所述,本人既有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承包集体土地,依靠集体经济为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中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诸多基本事实依据,也有2015年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记录,属实不属实调查即可清楚。
三.回复3、2016年2月3日户籍政策放开以后,你迁入友谊村的非农业户口。但依据雨农水发〔2017〕3号第四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是不能认定为友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回复3中说的雨农水发〔2017〕3号第四条规定的成员资格丧失条件第七款为:(七)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落户外地的。本人至出生之日起一直世居友谊村,从未在外地居住,毕业后多次申请回原籍,就因为涉及拆迁安置问题多年一直得不到解决,被迫落户到与友谊村同属高桥派出所的金环社区,何来落户外地一说。高桥街道如此回复是缺乏基本常识还是故意混淆视听?
作为政府形象窗口,市民沟通桥梁的区长信箱,任由高桥街道在公开媒体上作出如此漠视法律法规,公然违背基本事实依据的回复,不知是否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回复只是对市民来信的敷衍,本信无需再次回复,区政府可任由事件照15年河西某事件发展即可!如对蕞尔小民的生命及公民基本权益有丝毫关切的话,请区政府对本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还原事实真相,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不胜感激!


市民:
   您好,您于2017年10月30日《关于对高桥街道10月23日回复意见的申诉》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异议,我街道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街道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及友谊村集资委对您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经查,您的户籍异动轨迹如下:1999年9月1日,户口由友谊村迁入长沙理工大学;2006年2月22日,户口由学校迁入金环社区;2016年5月13日,户口由金环社区迁回友谊村。
   2、在2016年2月2日24:00时之前, 未安排就业的大学生户口迁回原籍的相关政策应以公安机关相关政策为依据。具体到您个人,2006年2月22日,您的户籍资料已显示为:户别:非农业家庭户口,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散居(友谊村4号小区31栋407号),管辖居委会:金环社区。在200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日24:00时,您是否仍符合办理条件,应以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您是否能够提供齐全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在县以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并办理成功为准。
   3、您是否应该确认为友谊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们所指的依据(雨农水发〔2017〕3号)第四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是指您的户别性质(在2016年2月2日24:00时之前是非农业家庭户口),不是指您的住址(友谊村4号小区31栋407号)。如果您对此仍有异议,可以参照(雨农水发〔2017〕3号)第二条第(三)款向友谊村村委会提出申请认定。如果对村决议不服,可以参照(雨农水发〔2017〕3号)第五条实施程序:“对该决议不服的,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街道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695020。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7日
市民:
   您好,您于2017年10月30日《关于对高桥街道10月23日回复意见的申诉》的来信我们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异议,我们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我们认真核对,回复如下:
   1、您的户口办理情况因无相关凭证资料,无法核实当时您的资料何时由高桥街道交至我单位,另当时我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对全区农业户口资料进行审理,需严格按照当时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进行初审,目前无记录证明您当时所递交资料是否符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徙的要求。
   2、根据2016年2月省公安厅的要求,全面放开户籍迁移,您需在2016年2月2日以后按公安部门的最新要求办理户籍迁移,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不在政府职能范围。
   3、就您所提出要成为友谊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所管理的友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雨花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见》(雨农水发〔2017〕3号)文件精神,可就您身份的问题向区农林水局进行申请,依该文件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该项工作不在我办工作职能范围。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0731-85880516。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征地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高桥街道、征地办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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