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给予本人及时回复《关于补发非农业户农村原有合法建筑拆迁补偿的申请》!问题详见附件
根据60号令附件标准: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380元/m2-263.5元/m2)x161.56m2=18821.74元(实际补偿额为263.5元/m2,该款为补偿征购价的差额),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300元/m2x161.56m2=48468元;合计最低需新增补偿费为67289.74元。
关于原长花灰韶公路拆迁户汤新强信访件回复
该户2006年10月18日签订拆迁协议,因该户户口不在本地,属非农户,拆迁时所有一切费用进行了一次性补偿,房屋按保留房屋进行了补偿。
上访人提出2008年新颁布的征地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不适应该户。更不存在购房补助费的问题。
专此答复。
2015年2月10日
宁乡重点办 2015-02-04 1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