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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二次补助问题

2018-5-27 18:00:46发布71次查看
【该内容不公开】

石先生:
   您好!
您通过县长信箱转来的咨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助问题的函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及诉求
您自述您的哥哥为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广东打工,因患胆囊结石分别于2015年1月和3月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两次住院共花费四万余元,报销后自付三万八千元。现希望了解您兄长的情况是否能在我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大病二次补助。
二、相关政策及答复
《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3〕53号)和《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3〕44号)规定:参保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的,4万元以内的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4万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标准报销后再按25%进行二次补助,不享受三次补助。一、二次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2万元。
我局工作人员核实:您哥哥符合二次补偿的条件,其二次补助的金额为908.8元[(43635.16—40000)×0.25=908.8](二次补偿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进入封顶处理)。您可携带青山桥卫生院报销的两次补偿结算单和您哥哥的身份证、户口本、长沙银行卡或存折,来我局社保服务大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办理二次补助手续。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87892498)。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3日

宁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4-1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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