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
2018-5-27 16:40:06发布34次查看
关于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正行为的报告
宁乡县人民政府:县长您好!
我名叫陶保山,不服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6月30日下发的宁公交认字[2015]第00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向上级部门汇报。希望上级部门能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处理,并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整顿相关部门简单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工作作风,为民申张正义。以下是我这次交通事故相关情况和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事实的反映。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陶保山,男,汉族,高中文化,1964年4月28日出生,家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梅花路156号1单元6号,身份证号:430124196404280031,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编号为:430100367852,事故发在时驾驶湘at5w15小型轿车,联系方式:13755174405。
张紫融,女,汉族,小学在读,2007年12月6日出生,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枫木桥乡袁河村白竹组,身份证号码:430124200712063724,事故发生时步行横穿过白马大道,联系方式:13317488279。
2、车辆情况
湘at5w15小型轿车,车主系陶保山,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2015年12月31日,保险: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交强检(保险凭证号:805072014430124011834)止于2015年12月16日。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宁乡县白马大道白灵鸟小学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宁乡县汽车南站方向,北往宁乡县回龙铺方向。道路总宽度为2030厘米,双向六车道,机动车道每股330厘米,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侧是大众汽车4s店,北侧是宁乡县百灵鸟小学。在事故发生的南方约100米处有人行横道,事故发生时系白天,视线良好。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陶保山驾驶湘at5w15小车(搭乘李友良、陈思维、陈露明、尹业华)从宁乡县广播电视台出发,到宁乡县万寿山参加单位组织的一个集体活动,沿白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灵鸟学校路段时,遇张紫融由东向西横穿马路,因陶保山驾驶湘at5w15小车没有避让行人,致陶保山驾驶湘at5w15小车与张紫融相撞,造成张紫融受伤,湘at5w15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痕迹情况:现场中有食物残渣散落在湘at5w15小车后侧1700厘米处,食物残渣距基线(白马大道东侧的实线为基线)730厘米,湘at5w15小车前轮距基线680厘米,后轮距基线700厘米。
2、当事人陶保山陈述:当日14时许,他驾驶湘at5w15小车(搭乘李友良、陈思维、陈露明、尹业华)从宁乡县广播电视台出发,到宁乡县万寿山参加单位组织的一个集体活动,由南向北行驶至宁乡县白马大道白灵鸟小学路段,突然发现一个小孩从路边冲出来,发现小孩时离他的小车只有3米了,他踩了刹车,但还是撞到了那个小孩,他怕把小孩压在车轮下,就向前行驶的几米,再踩刹车,结果小孩摔倒在小车的前方,受了伤。
3、当事人张紫融陈述:当日下午,他放学后,她奶奶接了他,接着在白马大道边的小店她奶奶给她买了包零食,她抓在手上,她走路穿过白马大道,走到马路的中间(具体位置记不清楚了),发现有台小车向她开来,她很害怕,后面的事就记不清楚了。
4、证人邓友平陈述:当日14时许,她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桥小学接孙子张紫融回家,我接了她后,就在白马大道边的一个小店里买了一小包零食给她,接着她们穿过白马大道到对面的公交车坐车,张紫融走在她前面,离她有5、6米远,就在张紫融走到路中间时,这时一台小车一下撞到了她,一下把她撞出近10米远,张紫融就撞倒在地,后来张紫融就送到了医院。
5、证人李友良陈述:当日14时许,他们乘坐同事陶保山的小车从单位出发去县武装部靶场打靶,由南向北行驶到白马大道百灵鸟小学前段路时,一个小孩突然从我们车的右边横穿马路,我同事驾驶的小车来不及避让,把小孩撞倒在地,小孩受了伤,接着他们打了120把小孩送到了医院。
6、证人尹业华陈述:当日他们参加单位组织的一个活动,陶保山开车出来了,他们几个同事就坐了陶保山的小车,从宁乡县城开往万寿山,行驶至白马大道白灵鸟路段,看见一小孩想穿过白马大道,过了一条车道后,没有看后面,突然加速向道路中的隔离护栏跑去,陶保山踩了一下刹车,但小车的前保险杠一下撞到了那个小孩,他就没有看到小孩了。
7、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湘at5w15小型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速度进行鉴定,湘at5w15小型轿车碰撞时行驶的参考速度为38.29km/h。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原因:
综上所述,我队认为此次事故中,当事人陶保山驾驶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没有避让,陶保山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
当事人张紫融横过机动车道,没有走人行道和过街设施,张紫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陶保山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紫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现当事人陶保山已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其结果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
特此答复。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8月10日
宁乡交警大队 2015-07-2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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