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户时涉及到的社会抚养费问题咨询
2018-5-27 5:26:43发布67次查看
领导您好,我是跳马镇的一户农民,,上月我去镇上办理我和我妹妹的分户事宜;因我是1986年10月出生,我妹妹是1990年4月出生,在当时我妹妹的出生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为此也向社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在我办理分户事情的时候,计生办方便不给通过,一定要我提供1990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发票,不然不给加盖公章,这点我很不理解,一般的发票的存档期限不可能达到20多年之久,我现在无法找到当前的发票了。我想请问一下政府现在分户真的要提供当年的发票么,有什么其他的方式让我能够将我的分户事宜顺利办理?或者是麻烦您告诉我关于提供当年发票的有关政府红头文件。谢谢,我想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所以麻烦了
市民同志:
您好!您于2017年9月11日关于分户涉及到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咨询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感谢您的来信。针对您在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治理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它的主体是国家机构,客体是全国服务对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按照国家计生政策规定,您的父母亲于1986年10月15日,生育1男;1990年4月7日生育1女,第二胎生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生育行为。按政策规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跳马镇人民政府为督促辖区内违法生育对象积极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国家政策,结合镇域实际,制定相关制度,保证社会抚养费征缴。根据计生政策法规要求,鉴于您家庭的实际生育情况,您在我部门办理分户相关手续时,应出具您父母违法生育的罚没收据,资料不齐全,所以相关手续暂未办妥,请您予以支持理解,并希望您备齐所需资料,早日办理好分户手续。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建议,请您直接与我单位联系,联系电话0731-86969021。
感谢您的来信,并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跳马镇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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