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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piao问题

2021-6-23 5:50:10发布9次查看
您好,根据《关于增值税发piao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增值税普票未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piao,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而对购买方地址、电话和银行账号,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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