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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乡县教师生育保险》的问题的答复
“素月芙蓉”:
您致信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宁乡县教师生育保险》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开始于1994年,其是为配合国家《劳动法》贯彻实施的,但因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地生育保险政策具体规定也不同。《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行,2007年5月进行了补充规定,文件中规定:“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而我县从2010年开始,才将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直学校教职工生育保险费到2011年预算时才予以安排。因多方原因,当年未予参保。县教育局将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生育保险费全部下拨到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参照县医保中心费用报销标准,给予当年生育教师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近几年,教育局每年都与医保中心协调,但意见都无法统一,致使教育系统生育保险未纳入法定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目前,我局与县人社局此事正在商议此事。对于你本人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是否符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请与贵单位会计联系,重新核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之相配套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95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因目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还未出台相关细则,故暂按每月600元的标准预扣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待上级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同时,2014年10月到2015年12月之间个人增资抵扣养老保险后一同发放。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内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宁乡县教育局
2016年8月28日
宁乡教育局 2016-08-24 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