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索赔纠纷代理律师
2021-6-19 4:41:44发布7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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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和邹强律师 25年团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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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邹师一直专注于民事领域,专攻民商法,婚姻继承法,合同法,擅长从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在买卖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承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精通办案的各个流程,熟知诉讼的运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辨技巧,具有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能客观全面地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介绍、分析、释疑,令当事人能明白自已涉及案件的本质,既考虑到胜诉案件可能出现的意外,也考虑到败诉案件可能出现的转机,对胜诉案件认真细致、积极对待,对败诉案件也不作消极处理。对牵涉面广、复杂、疑难案件,能深入调查,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尽一切所能还其真实面目。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条款中均有约定“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常依据保该约定,要求在受害者医疗费用中核减自费药费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支持该项请求,有的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交通事故中自费药品所需费用呢?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药品的费用。理由如下:
一、保险则是一种经济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作为投保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风险。而如果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不能将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全部赔偿,显然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初衷。而药物则是帮助患者恢复的物品,在治疗过程中究竟是用哪些药、用量多少,受害人和被保险人都非专业人员,无从知晓。。
二、被告制定的保险条款中关于自费药其可免于赔付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保险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立法精神。该条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条格式条款,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受害人所服用的药物是治疗与事故无关的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损害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三、司法制度的功能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争议事项是一次性和全面的终结。
为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仅以药物属自费用药为由拒赔理由难以成立。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是国家为了分散损害、妥善处理纠纷、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一种公益性救济手段,如果将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而将承担的风险由投保人和受害人承担,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戴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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