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长先生您好,2015年6月24日上午,宁乡县工商局经开分局李金钱一人前来我店发现有价值80多元的过期食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刑事调查取证等,都必须要二人以上,才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效率的证据。不然,就是违法证据),之后我去经开分局做了个档案。他们工作人员说要罚款几万元,当时我没有多说什么。过了几天手机号码为13203152588的工作人员李金钱于2015年7月7日晚上21:10分来电要求我带3000元去经开分局把事情先做一个处理,他说先拿3000元,看之后店里生意再追加罚款或者就此完结,我没有答应。按照国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文书,况且晚上作为一名国家执法人员晚上怎么能做这种事情,我表示很不满。2015年7月13日下午16:17分,号码为13308424563的经开工商人员来电要我准备8000元,去经开分局拿处罚文书。作为一个个体经营者,商店内有过期食品我承认是我的疏忽和过错,本人也愿意接受处罚,但是工商部门应该也有一个对应的处罚标准,不是随口喊多少就是多少。希望工商部门给予一个标准的处罚制度,让本人信服。也诚请秉公办理,对李金钱等人员进行该有处罚。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网民“李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栏目中反映“举报宁乡县工商局经开分局”的问题。7月14日,我局在接到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的交办函后,立即指定县局纪检监察室牵头,法制科配合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了解此事,7月15日,调查小组联系了投诉人李翔,并到经开分局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现已将事情基本调查结束,将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经开分局李今甜同志(信件中指的李金钱,电话:13203152588)于2015年6月4日去李翔所经营的食品店进行日常巡查,发放《食品安全承诺书》时,发现店里有八个品种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遂通知当事人李翔到经开分局办公场所就经营过期食品的问题接受调查询问。经过多次联系,6月26日,李翔到经开分局接受了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分局副局长周小利为本案主办人和调查询问人、执法人员李今甜为本案办案人员,对李翔的调查询问由两人进行,且两人均在询问笔录上签名。7月7日,下午3:20左右,李翔致电李今甜,但由于李今甜当时人机分离,没有接到李翔的电话,遂于晚上9:10发现李翔的未接来电后进行回话,并在电话中告知他至少将面临罚款3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罚款;……”。李翔经营的过期食品违法经营额为93.5元,但经营的过期食品品种达8个之多,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规定从重处理的情况。故7月13日,本案主办人周小利(13308424563的机主)电话通知李翔到经开分局就本案接受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领取《听证告知书》。后李翔到分局如实反映了经营实际情况,且认错态度较好,因此,7月14日下午经经开分局审核批准,拟对李翔经营过期食品做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3000元的决定,当事人李翔当场表示同意处理意见并放弃听证权。
我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涉事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我局将以此事为契机对全县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的评查,以进一步规范全局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宁乡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7月16日,县局调查组根据李翔反映的问题,电话联系李翔(电话:18975850320)分别进行答复后,李翔表示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很满意,同时觉得自己经营过期食品接受处罚是应该的,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守法经营。
宁乡工商局 2015-07-13 1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