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你好。请问购买商品房时缴纳的装修税金是不是从2004年开始就不需要缴纳了?谢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以对施工方从事房屋装修取得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合法的。根据“以票控税”的原则,县政府办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业主在装修房屋支付工程款项时向施工方索要正式发票。在实际工作中,因业主索要发票意识不强,施工方应该缴纳的建筑业税款很容易流失,后来改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房屋装修税收。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10〕27号)文件精神,这一做法被停止执行。我局对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文书,明确规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在业主购房时代收房屋装修税收”,并要求已代收未缴纳的税款在限期内全部缴入国库,这项工作早已结束。当时开发商将代收税款缴入国库时,都是汇总申报的,我局没有将税票开到每一户纳税人,所以开发商手中只有汇总缴税的完税凭证。在结算费用时,如果业主质疑代收税款是否已缴入国库,可以要求其出具汇总缴税的完税证和所附代收明细,明细表的汇总数应该与税票金额相一致。如果开发商未按通知要求停止代收行为或代收了装修税收尚未上缴国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该款项。
宁乡地税局 2013-08-05 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