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傅春香,现年91岁,原在东区基础工程公司工作(由原浏正街办事处介绍,俗称担土)。今年四月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为我母亲办理需找原东区基础工程公司出证明,早几年该公司发放过一次性补偿金几千元,可该通知我母亲没保存好,现无法找到该公司或其主管单位(也不知其主管单位)。只好向区长求助,请求区长帮助,查询该公司或其主管单位并告之我,使我能为我母亲顺利办好并领取养老金,以安渡晚年。谢谢!
四月一日,我询问过市社保局,说可找同事互为证明,因我母亲年事已高,说不清原同事,也就找不到原同事。而且这政策有很强的时间性,因此请求区长百忙中抽时间快速查询,并将结果告之我,再次表示谢意!
徐和平
2012年6月7日
徐和平同志:
t你向区长信箱“询问原东区基础工程公司去向”的来信(id:4860)已由区政府办公室转交我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t一、关于省政府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的适应范围:该文件是解决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政策文件。
t二、关于你母亲的用工性质问题:根据你来信反映,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以及原单位出示的证明得知,你母亲曾经服务过的单位原长沙市基础基建工程公司(现已改制)为我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你母亲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无劳动用工审批手续,属于临时工性质,原企业改制时曾经给他们发了几千元钱,但不是经济补偿,而是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你母亲这类性质的人员他们单位有100多人。由于他们用工性质为临时工,不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照政策规定,你母亲不属于18号文件的覆盖范围。
t三、目前,你母亲参保不是没有原始档案资料的问题,而是文件的适应性问题。关于你母亲这一群体的参保问题,我局已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芙蓉区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