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我的集体收益权合理吗?我该怎样合法维权?
2018-5-22 14:53:58发布28次查看
我由于当年考入大学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中南大学,毕业后迁入企业所在地,后根据子女投靠父母的政策将户口迁回原出生地雨花区跳马镇新田村。2015-12-31发布2016-1-1生效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大条改革内容中第一条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实现现有与户口挂钩的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第三条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中第一小点规定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农民进城镇落户的,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社会福利;其原有的农村“三权”(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留不变。我认为我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不管是按户口所在地,还是按户口迁移政策我都应该享受我原有的农村“三权”。现在我们组上的土地租用后不打算给我分配集体收益,这是符合哪条政策规定?我该怎样合法维权?
市民:
您好!您于2月4日关于集体收益权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根据市、区指示精神,结合跳马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关于如何界定跳马镇非农迁入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意见》(跳政发〔2016〕23号),已印发至各村、社区。对户口迁回后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界定进行了规范,您可前往咨询。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电话:073186969021。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跳马镇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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