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领导:
希望您不要再把我的信息转给下级(特别是东屯渡街道办)。我想向您表达几个鑫科明珠小区民生问题。
1.鑫科明珠物业水费5楼以上3.78元/吨,此问题业主已经跟物业沟通数次,无果,物业给予的答复是根据入住率会逐步降价,请问,业主要给开发商的销售(销售还不一定入住)买单吗?
2.针对上次邻居2013-8-31的投诉,小区车位问题。(1)答复中说“应小区大部分业主要求,将小区地上部分车位出售给业主”,请问,真的是业主要求吗?(2)答复中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地下设置大型车库、车位和储藏室,内外设置交通标识,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请问先满足业主需要了吗?实行租赁了吗?(3)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业主要求,车库应该先满足业主需要,实行租赁和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出售的年限应该是使用年限20年),我代表业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实行出租和出售两种模式。
3.各单位是否真的聆听过民声?希望区领导能来小区听听真正的民声!!
对于信件中反映的鑫科明珠物业水费5楼以上3.78元/吨一事,经物业科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是因为小区入住率低且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电费分摊至入住业主所致,一周前物业公司已将水费价格从3.78元/吨降至3.39元/吨。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非常用的公共设施如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专项服务,其服务方式、时间和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于信件中反映的小区车位只售不租一事,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属实,地面和地下的规划车位产权人是开发商,小区公用车位仅20余个。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规划车位产权确实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应将车位优先出售、出租给小区业主,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对其有产权的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可向已购买车位的业主租恁车位,也可向长沙市建委开发处表达诉求,和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
芙蓉区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