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汤新强有一栋私房位于“长花灰韶公路”(现已更改为“长韶娄高速公路”)所经之处的宁乡县东湖塘镇泉山村楚中组,为配合该公路的修建,已于2006年年底与政府签定拆迁协议(实际只是在“长花灰韶公路建设拆迁房屋调查表”户主栏签字,且是由户主父亲汤楚平代签)。调查表编号为24号。
当时未按正常补偿,请增补,详见附件。
来信人汤新强同志确有一栋房屋于2006年10月因长花灰韶公路(现变更为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被征拆,当时征拆由宁乡县长花灰韶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征拆事务所具体实施,东湖塘镇政府和东湖塘镇泉山村为鉴证单位,因汤新强同志不在家,与汤新强的父亲汤楚平签订了《长花灰韶公路建设拆迁房屋调查表》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详见附件),并非汤新强所反映“实际只是在《长花灰韶公路建设拆迁房屋调查表》户主栏签字”,拆迁程序合法。考虑到汤新强的特殊情况,因该户房屋为合法建筑,但该户户口性质均为非农业户,且户口均不在本地,因此当时在该户的《长花灰韶公路建设拆迁房屋调查表》备注栏特别注明:“该户户口已不在当地,故不需在当地安置,所以一切安置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房屋作保留房屋计算”,并一次性补偿汤新强安置费用4人*2800元/人=11200元。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的标准,汤新强同志的房屋补偿款已全部到位,来信中提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不适用于本事件。
宁乡东湖塘镇人民政府 2015-01-20 1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