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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报告

2018-5-21 19:57:41发布136次查看
我姓名周浪,身份证号430102196011081025,中共党员,湖南图书馆退休干部。芙蓉区人民法院依其判决书(2016湘0102民初1326号)2017年3月20日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冻结划扣本人账户11277元款项,但本案是个冤案,本人不认识借款人(原告方)刘绍云,也从未向任何人借过钱。为此,在我询问有关承办法官案情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聘请了律师9有发票为证),在律师的代理下,在该法院纪检组强力问责下,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强制执行款11277元退还至我的账户。现还有三个问题未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一 我为澄清冤案聘请的律师费壹仟元应由芙蓉区法院依法赔偿。
二 由于我的冤案,使我个人诚信在各方面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本人开户银行,工作单位,社会各界等等),为此,我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费伍仟元整。
三 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书还未撤销,带给我的是一个沉重的压力。
我已将以上情况的相关材料及诉求于2017年5月10日寄发给芙蓉区人民法院院长刘自军以及法院监察室主任刘宇红,然而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现将情况如实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诉,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人民法院为人民,我不希望因为法院的重大过失让一个退休干部平白无辜的蒙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侵害,对这种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财产的行为,本人将保留向各界媒体投诉的权利。

  刘绍云诉周浪、彭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湘01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周浪(身份证号码为430102196011081025亦即信访人)提出其不认识原告刘绍云,且从未向其借过钱,要求撤销该案。本院对刘绍云、彭庆辉进行了复查核实,复查查明该案判决的信访人周浪与实际借条上的周浪不是同一人,该案被告周浪身份信息错误,诉讼主体错误,符合再审条件,该案将由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于信访人周浪要求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建议其走合法途径依法解决。
特此回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芙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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