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在09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时因为未婚先育在当地给予了一定的处罚,现在想把小孩的户口上到宁乡,每次都遭到当地政府的为难,请问我们以前在湖北的处罚不算吗??
廖女士: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你夫妇于2009年5月4日生育政策外一孩,应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4000元。你夫妇已于2010年1月5日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元,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详情请至夏铎铺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7951853。
宁乡夏铎铺镇人民政府 2013-12-11 1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