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员采信违法陈述,雨花区发生拆迁促死案
2018-5-20 23:55:11发布34次查看
我父刘x与蒋x90年代初同居,2000年前后与蒋x签字卖出刘x的福利房,买进雨花区雅塘村25栋4单元308室(以下简称308房)居住,2016年5月公告拆迁,蒋x女儿黄x凭2013年3月过户的308房房产证,2016年6月17日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我父惊讶并提出异议,黄x6月21日写了“情况说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违法行为自述),领取了大部分拆迁款,此后不断威逼驱赶77岁的重病老父净身出户,老人拖着重病之身申诉相关部门,均冷漠无助,无奈之下起诉,雨花区法院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定3月31日开庭,但我父终究没熬过各方打击,于3月10日在绝望中去世。
2017年5月12日,黄x通过特快专递向我们发出限期腾空房屋通知书,里面写有“二位作为刘x老人的子女,有义务前去清理老人的遗物”,但在5月19日的开庭审理中,出尔反尔,质疑我们身份导致庭审中止,意图拖延时间,骗取拆迁余款,我们5月25日向拆迁办举报,粗暴答复“只认房产证”,现在质疑我们身份,过去又组织调解催逼我们清房,自相矛盾,自设障碍,阻扰拆迁进程。
2017年2月27日13:56:17(信访排队单时间),我代老父向雨花区信访办递交了“请求雅塘村拆迁妥善安置刘x老人及请求法院尽快处理刘泽坤与蒋x及黄x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报告”,10天后老父含恨去世,距今近4个月无办理结果,究竟要多慢作为?究竟是如何吸取“长沙岳麓区拆迁废墟死亡案”教训的?非要“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吗?
市民:
您好!您于6月12日关于“经办人员采信违法陈述,雨花区发生拆迁促死案”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2017年1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蒋**、第三人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分案至民一庭后,民一庭送达组联系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及第三人称近期来院,2017年2月28日被告黄**来院领取诉讼文书,并经被告蒋**授权代其领取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及本院工作安排,本案排期定于2017年3月31日14点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2017年3月3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院领取原告开庭传票,未对开庭时间提出异议。2017年3月14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告知法院原告去世的事实,我院依法要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原告继承人相关信息,以便通知原告继承人参加诉讼,2017年3月24日原告代理人向我院提交了原告继承人身份信息。2017年3月28日,我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了原告继承人刘*、刘**参加诉讼,并将案件的重新排期为2017年5月19日9点30分。2017年5月19日9:30本案依法开庭,被告代理人当庭答辩中,对刘*、刘**为原告刘**继承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开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权利部门,且该证明没有附档案具体信息,无法证明刘**是否存在其他的继承人。合议庭经合议认为上述证明不足以证明刘**的继承人基本情况,给予刘*、刘**一周时间补充证据证明,后刘*、刘**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衡阳市人社局证明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籍专用公章,该份证据仅载明刘**的配偶及子女情况,对刘**父母情况未提及,无法全面证明刘**继承人的情况,本院已联系原告,要求其继续补充证据证明继承人身份。为加快办理本案,本院现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将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开庭审理(因全院案件数量多,目前审判法庭和审判人员无法在7月10日前插入庭审安排,另如原告无法按要求在开庭前补充证据证明继承人情况,则7月10日的庭审仍无法进行)。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电话:85880678。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4日
区法院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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