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变更总监参与投标谋取中标
一、事由:
浏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在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张辉(身份证号:43090319xx10030912)注册(资格)证号:43004298。该总监原任浏阳市白沙路(人民银行-李畋路)道路工程监理项目和浏阳市长兴湖滨水园林景观工程(南湖)项目浏阳市长兴湖滨水园林景观工程监理两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于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5月10日变更为吉松林(身份证号:43018119xx12142**x)注册(资格)证号:43007516。
二、举报理由:
1、根据湘建建[2013]283号文件中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工程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方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3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张辉从办理变更手续到浏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开标之日均不足4个月。不符合湘建建[2013]28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工程监理投标活动的要求。存在明显的违规变更总监投标的行为。
2、由于浏阳市2017年4-5月份正处在迎接上级检查观摩过程中,上述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抢工期。故不存在因为甲方的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3个月以上的情况发生。
三、举报诉求:
众所周知,下位法不能越位于上位法,不论招标文件中有无与其冲突之处,均应以该文件为准,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湖南省建设厅具有最终解释权。
据上述情况,特请求浏阳市发改委领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以还该项目投标参与者的一个公平与公正。
附: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记录。
根据湘建建[2013]283号文件中湘建建【2013】283号文件
关于修改《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网友“湖南小小老百姓”: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关心,您在论坛中反映的有关情况,我局十分重视,现向您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招投标投诉事项,依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1、你局回复的“《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文件后面还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处理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规定办理。”既然你局用到该条法规,为什么不把该第三条全款中“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列出?
2、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国有投资项目涉及到我们国家任何一个公民的利益,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权举报,
3、《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请问贵局(或贵局下属机构,以及招标人)是否进行核查?既然有举报,属于监管部门是否有责任和义务调查清楚,以给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复?
4、目前,我国实行的都是实名制,宣传力度之大,作为一个政府机构部门,应该清楚。网上发帖就是实名制。作为主管机构,既然已发现有违规现象为什么不去查处,请问中纪委查处案件都得等实名举报吗?
5、建议贵局(及招标人)等相关单位给一个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
2017-09-01 16:5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