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号我省颁布《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我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第五章第25条由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将户口迁出,根据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现由于个人原因,我想将户口迁回原籍,由于《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和《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颁布的时间不一致,我是在省政策颁布之后,市政策颁布之前,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迁出,现衡阳市公安厅以时间为由,拒绝我返回原籍的申请。请问我的情况应该以省政策为准还是市政策为准?
何时能给予我答复?省厅的政策和市厅的政策相矛盾,为何责任要由老百姓承担?既然我由省厅的政策将户口从衡阳迁出,就应该可以按照省厅的政策返回原籍。
2018-02-08 10:5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