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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百宜社区强征强拆后,谁来替我的安置问题做主?

2018-5-14 12:09:50发布21次查看
上级领导:
我名李自成,集里办事处百宜社区长坡组人,儿子在某部队服役。本人于2002年在集里街道百宜社区长坡组从当地村民手上购买一幢土木结构房屋及房屋宅基地。并且长期居住于此,主要是为了方便子女读书及长大后能在浏阳市区扎根,当时在百宜社区与长坡居民小组签订的购买协议,当地居民小组会议同意出售,且盖有公章。2007年11月19日与女儿一起将户口从本市葛家乡乌石龙村迁至集里办事处百宜社区长坡组落户至今十个多年头,在此期间,我们履行了与当地村民同等义务。
直到2015年政府对所在区域进行拆迁征收,而我家门前被渣土掩埋,已经威胁到全家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处于危房状态,房屋附近因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臭气熏天。既影响到房屋安全,更影响出行安全,给我们留了一颗定时炸弹。多次向社区领导、办事处领导及向市政府各监管部门反应,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在这种环境下,我需要对我家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所以决定暂时搬离此处,租住在开心广场附近。?2017年6月13日,在没有任何征兆和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集里办事处强拆,我家的家具,生活用具并未搬离,直接被推倒的房屋掩埋,严重侵犯了我个人的私有财产,且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从未生事,后经多方反映,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我们了解到,当地与我们相同情况的居民均拿到拆迁补偿以及社保;因为他们有所谓的“后台”。而我儿子只是某部队一名服役士兵,我也没有能力去寻找“后台”帮助我,我们就没能拿到人头费和社保。直到2017年7月26日,在协商过程中没有领一分钱安置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和享受社保,集里街道办事处建议我们户口回迁同时也承诺帮助我和女儿的户口迁回原籍。我们也同意了,但是到2018年3月为止时隔七八个月之久办事处仍然没有兑现当时的承诺。于是我们自己多次前往户籍办在询问中得知年满18岁的子女户口不能迁回原籍挂靠父母、也不能迁回农村地区。户口也不能回迁,安置补偿和社保也没得到,一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一下变得一无所有,同时也变成了黑户。作为家里的主心骨,一家老小都需要我抚养,未来生活无法得到基本保障。
为此,今特具申请,请求上级督促落实本人及女儿的拆迁安置问题和户口问题,有劳之处,不胜感激。

礼!
具报告人:李自成
2018年3月4日
李自成原住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水口组,2002年私下交易购买了集里街道百宜社区长坡组集体土地0.2亩,同时购买了原长坡组徐良华建于1978年1月土木结构房屋,此房屋是徐良华在2002年9月24日申请建新房时国土部门要求须拆除的旧屋,该房屋性质为应拆未拆。李自成与其女儿李玲于2007年11月19日将户口由葛家镇迁入集里街道百宜社区长坡组。2013年8月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该组土地全部被征收,李自成、李玲没有享受该组上的土地征收分配款,只退还了原购买组上0.2亩的购地款,因此李自成、李玲只能确定为该组的挂靠户。该户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私自搭建了124.16平方米钢棚,经办事处整治办、城管中队多次上户做工作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一直未予理睬,2017年3月2日浏阳市国土局和集里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了对该房屋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当事人一直未予履行。2017年6月13日,国土局执法大队、市拆违中队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二、李自成、李玲拆迁安置情况
1、李自成虽户口迁到了集里,但于1998年在葛家乡乌石龙村水口组建房3间,面积100平方米,该房屋的产权是属李自成所有。并且李自成与其妻子并未离婚,按照现行征拆政策,未达到分户条件,按照《国土法》一户一宅基地原则,该户在葛家有房屋,故其购买徐良芳的房屋只能算生产用房,只能按生产用房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2、李自成、李玲没有履行集里街道百宜社区长坡组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也没有享受该组土地征收款分配,因此不认定为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等同于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只能视为该组的挂靠户,故不能享受社保和20.8万/人的保障性房源指标回购款。
3、李自成私下购买徐良华的房屋,因其在葛家有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且此房屋是徐良华应拆未拆的房屋,其合法性得不到保障。
经集里街道办事处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组多次与李自成、李玲协商无果,该房屋最终于2017年6月13日按国土法有关规定强制拆除,现李自成、李玲因为此事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经街道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其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如李自成、李玲对拆迁安置事宜仍有异议,建议其采取司法途径依法解决。
2018-03-04 1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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